索引号: | 11331003002677103P/2008-45761 | 文件编号: | 黄政发〔2008〕59号 |
发布机构: | 黄岩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08-09-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废止文件】:(黄政发[2008]59号)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重点工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口和建筑、土地面积计算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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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文件
黄政发〔2008〕59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重点工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口和建筑、土地面积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黄岩区重点工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口和建筑、土地面积计算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九月三日
台州市黄岩区重点工程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人口和建筑、土地面积计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重点工程被征用土地上房屋拆迁(迁建)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用重点工程项目用地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人口和建筑、土地面积计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家庭有效人口数为本家庭当地现有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计算人口数。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二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只能计算一代),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且尚未满18周岁的人口,不计家庭人口数。 (二)年满28周岁的男性大龄青年可以按2人计算,但已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不再享受该优惠政策。 (三)因土地被征用而农转非的人员可计算家庭人口数。 (四)成年女子出嫁的,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计入其配偶家庭申请住宅用地人口数;其配偶是城镇居民户口,因政策原因无法迁移户口,本人及子女户口仍在拆迁村的,可计入原家庭申请住宅用地人口数;若男到女家落户的,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计入女方家庭申请住宅用地人口数,男方原使用的宅基地应当交还原村民委员会;户口可以迁移而不迁移造成夫妻及子女户籍两地分开的不予计算家庭人口数。 (五)原籍拆迁村可以作为农业人口计算的农转非女儿,婚嫁后,因政策原因户口不能迁入男方所在地,仍在拆迁村或本乡、镇、街道集体户的,凭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证明,并凭夫妻双方同意在女方家庭计算建房人口数后不再在男方计算建房人口数的承诺书,可以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但不能单独立户。 (六)2002年11月20日前拆迁村内村民离婚未再婚且户口仍在拆迁村的任一方均可单独立户申请,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住宅用地; 2002年11月20日后拆迁村内村民离婚且户口仍在拆迁村的,其申请住宅用地面积与离婚前住宅用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限额标准执行,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住宅用地。离婚后连续单身生活满十年仍未再婚的,可以单独立户申请; 原婚生子女应当计入法律文书上指定的抚养方人口数申请住宅用地; 外嫁后因离婚户口迁回拆迁村定居的女性,在男方未享受过宅基地的,可纳入原家庭计算人口数。涉及共有产权房屋拆迁,离婚后连续单身生活满十年仍未再婚,且原家庭经分户已经不存在的,可以单独立户申请。 (七)符合黄政发(1999)127号文件规定集聚人口就地(本乡镇、街道)农转非人员,凭户籍部门出具的集聚人口就地农转非有效证明,可计算家庭人口数。1997、1998二年集聚人口就地农转非人员参照办理。就地农转非后户口迁往他处(本乡镇、街道外)的不再计算家庭人口数。 (八)原籍拆迁村且户口已迁回本区落户的区外离退休人员、退伍军人持原所在单位和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房改部门等出具的无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计算建房人口数的证明,可以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 (九)区内离退休人员凭所在单位和房改部门共同出具的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并退出已享受的住房公积金福利,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子女可以挂靠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常住在拆迁村内且同意计算建房人口数的证明,可以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 (十)原籍农村的在校中小学生、大中专院校学生,因就学将户口迁出,凭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其父母可以享受农民建房的,可以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 (十一)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迁入登记。 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户口迁回拆迁村的可计算人口。 (十二)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毕业时,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往就业地;未落实就业岗位或者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拆迁村的可计算人口。 (十三)原籍农村的现役义务兵可以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 (十四)原籍农村的服刑人员可以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 (十五)夫(原籍拆迁村人)、妻一方是拆迁村农业户口,另一方是区内非农业户口,其非农业户口一方及户口跟随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未婚子女,以及已婚非农业户口子女的配偶是农业户口,且配偶户口已迁入拆迁村的,非农人员凭所在单位和房改部门共同出具的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证明,并退出已享受的住房公积金福利,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常住在拆迁村内且同意计算建房人口数的证明,其非农人员可以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子女的配偶是非农业户口的,子女及家庭成员不得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 第四条 家庭中全部子女均已成家并独自登记户口。分户时,必须落实好老人的住宿,安置住宅用地时只准将老人计入一个农业户口子、女(女儿户)家庭计算建房人口数,不得单独立户申请安置(孤寡老人,子女全部转居、外嫁或入赘外村不能计人口的老人除外)。 家庭中有二个以上儿子,未违反计生条例规定生育或虽已违反但已满18周岁,其中已到法定婚龄的儿子,可以分户申请住宅用地。 户口在原籍村、居(社)的农嫁城人员及子女可以单独立户申请安置公寓式住宅用地,男方不得计算家庭人口数,也不享受单人户限额。 家庭中有二个以上子女,其中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无婚史单身村民可以与父母分户申请安置公寓式住宅用地。 第五条 拆除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人必须持有本户合法登记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本户合法的宅基地批准文件。未经变更登记的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经得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参照执行。 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进行宅基地安置;合法建筑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进行产权调换。 宅基地安置的,按照被拆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计算,被拆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达到20 平方米(含)以上的,可安排1间宅基地;被拆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达到安置地规划面积1间多30 平方米(含)以上的,可安排2间宅基地,且最高安置宅基地不得突破2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被拆房屋超过或不足安置宅基地面积部分只能实行货币结算。 第六条 他处旧住宅面积的计算。 下列旧住宅(按建筑物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计入住宅用地申请户限额用地面积: (一)合法继承、赠予所得房屋占地; (二)自建的房屋占地; (三)合户报批的家庭成员依法分享的房屋占地; (四)除出让所得以外的拆迁安置房(可按原拆迁房屋的宅基地面积计算)、房改房以及向他人购入并已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占地; (五)1999年1月1日后,已被国家征购的房屋(按征购时房屋的宅基地面积计算); (六)当房地产权证户主一致时,公寓式住宅建筑面积以房产证确权面积为计算依据。当房地产权证户主不一致时,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计算在土地证户主一方; (七)符合分户条件而分户申请安置住宅用地的,析产的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户限额标准面积。严格控制借分户析产为由,将宅基地使用权转给入赘或出嫁村外的子女进行住宅用地安置。 第七条 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计算办法。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住宅房屋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且相关合法凭证上没有明确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批准文件或规划图纸上注明的层次和建筑面积为依据,实际层数和建筑面积均小于批准的,按房屋实际情况计算,实际层数或建筑面积大于批准的,按批准部分确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均没有注明的,按批准占地面积内的实际房屋面积确认,超过批准用地部分建设的房屋按违法建筑处理。 计算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没有申领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实际用地面积大于批准面积部分作违法占地处理;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以实际面积确认房屋占地面积。应拆未拆老屋不计算合法占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丈量计算。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ΟΟ八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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