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业主委员会会计业务委托代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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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西城、北城街道办事处: 根据《黄岩区关于开展城市小区党建“五好双强”争创行动深化“红色物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黄组通〔2021〕2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业委会经费使用账目,建立健全业委会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决定由街道办事处代理业委会会计业务,并视情况开展账目年度审计工作。现将《乡镇街道代理业主委员会会计业务的实施方案》(附件1)和《会计工作交接注意事项》(附件2)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尽快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1.乡镇街道代理业主委员会会计业务的实施方案 2.会计工作交接注意事项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3日 附件1 乡镇街道代理业主委员会会计业务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住宅小区财务管理,确保收支可查、定期公示,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乡镇街道代理业主委员会会计业务的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建立健全住宅小区财务管理机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实现财务管理程序化、透明化。2021年度为试点阶段,在东、西、北城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开展相关业务。代理模式相对成熟后,在全区范围内逐步推广。鼓励其它乡镇街道结合辖区内住宅小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二、会计委托代理模式 乡镇街道代理业主委员会会计业务是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对住宅小区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审核、支付、记账。会计委托代理不收取任何费用,代理事项不含出纳工作。 三、会计委托代理流程 (一)申请。业主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告知交接手续、注意事项。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不规范,限期内未能改正的,由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委托申请。 (二)交接。街道会计代理中心会计人员与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乡镇街道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分管领导和业委会主任共同负责监交。属地社区、片警应当对交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支付。票据支付原则上由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完成,业主委员会需要提供合同、清单明细、正规发票或收款收据、业委会会议记录或者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等凭证资料,经出纳核实、经办人和主任签字后,交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核并完成支付。部分支付凭证无法提供的,需要在业委会会议记录中说明情况。单笔支出(报销)在500元以内的,可以由出纳单独完成支付;现金支付的,必须提供收款收据。 会计审核后,凭证齐全的,予以支付;凭证缺失的,退回补正后,再予支付。 (四)审核。出纳应当及时整理当月的记账票据,并于次月10号前,将原始凭证、银行账户明细账、银行账户对账单、出纳报告单交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进行审核。 会计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和业委会主任、出纳进行沟通,并将问题上报代理处负责人。 (五)记账。会计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它事项 (一)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负责委托代理关系发生后的会计工作;同时也负责对有争议的财务数据进行审核,并提供专业意见。 (二)业主委员会要求终止会计委托代理业务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安排会计人员进行交接。 (三)会计委托代理期间的凭证资料由委托代理中心统一保管。 附件2 会计工作交接注意事项 一、办理交接手续时,会计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三、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委托单位负责人和乡镇街道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分管领导共同负责监交。 四、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五)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五、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六、接替人员原则上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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