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66/2021-108449 | 文件编号: | 茅党〔2021〕74号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1-1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台州市黄岩区茅畲乡
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
||||
|
||||
中国共产党台州市黄岩区茅畲乡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健全和规范乡党委工作机制,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全面筑牢红色根脉稳固根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乡党委在本乡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乡党委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乡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增强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 (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把本乡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乡党委研究讨论后,由乡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三)领导乡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乡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上级部门驻乡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领导本乡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共同富裕、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五条 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带头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协调其他党委委员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书记外出时,受党委书记委托主持全面工作。不担任政府正职的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建、政法等工作。乡党委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委员、政府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应提前向区委报备。 第六条 乡党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乡党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乡党委定期研究党建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抓党建工作失职失责的乡村两级党员干部进行问责,确保党建工作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健全守民心护民心制度机制,落实分片包村、“三个走遍”“走村不漏户、户户见干部”等工作;抓实村党组织书记“月述、季评、年考”工作,每季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领雁”擂台赛,浓厚干事创业氛围;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开展机关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乡党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乡党委严格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带头营造风清气正、尚实崇廉、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八条 乡党委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乡党委每年向区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执行区委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九条 乡党委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乡党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乡党代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条 乡党委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其他变通的方式做出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乡党委委员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乡党委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支持党委其他委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委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先由其他党委委员发表意见和看法,党委书记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基础上最后提出自己的意见,经表决后作出决策。乡党委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乡党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乡党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保证乡党委决策的贯彻落实。乡党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监督。 第十二条 乡党委委员代表乡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言论,应当事先经过乡党委会审定或乡党委书记批准;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乡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三条 议事决策机制为党委会,以及乡党委领导下的乡党政联席会、乡党委书记办公会等方式。 第十四条 议事规则 (一)乡党委会 乡党委会由乡党委书记或委托乡党委副书记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出席对象为:乡党委委员。乡人大主席应当列席会议,组织员、纪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乡党委会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参会对象按照会议内容确定。 议事范围: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部署的具体意见、措施;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乡党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部署的具体意见、措施。 2.研究部署本乡党的建设,包括本级班子、村居、企业和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乡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及其提出的重大事项。 3.研究决定本乡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人事调整及奖惩等事项;研究决定党员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先评优等事项。 5.研究审定重要工程项目安排、超过30万元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事项。 6.研究决定召开乡党代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乡党代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7.每年听取乡人大、政府等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经济建设、法治建设、社会治理、人民武装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8.研究以乡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9.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入党、处置不合格党员和研究决定后进基层党组织整顿转化问题,讨论决定对违反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处分。 10.其他需要乡党委研究的问题。 (二)党政联席会 乡党政联席会由乡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参加对象为:乡党委委员,不是乡党委委员的副乡长,乡人大主席,以及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相关同志。 议事范围: 1.研究决策全乡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安全稳定、抗灾救灾等重大问题。 2.研究通过以乡党委、乡政府名义向区委上报的重要工作报告及重要文件。研究决定以乡党委、乡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乡工作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3.审定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总体发展规划。 4.研究安排年度预决算、超过3万元大额资金具体安排支出;研究安排全乡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5.研究决定乡人大、乡政府等提请研究的重要事项。 6.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乡党委书记办公会 乡党委书记办公会由乡党委书记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参加对象为:乡党委书记、乡党委副书记、乡纪委书记、乡组织委员,乡人大主席列席会议。 议事范围: 1.对重要问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2.审批重要的请示报告。 3.讨论一个阶段的工作安排。 4.沟通酝酿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事调配的方案。 5.研究巡察整改相关工作。 6.讨论人员处置、处理突发性重要事项等。 7.讨论其他需要提请乡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乡政府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乡党委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另作规定和细化。 第十五条 议事程序 (一)会议议题 1.所提交议题,乡分管领导、各部门站所应事先沟通,摸清情况,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2.未事先沟通协调的,不列入会议议题;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参会的,其分管领域议题原则上不列入当次会议安排;临时动议议题原则上不列入当次会议。 3.由乡党政办收集议题材料,一般于会议召开前的2个工作日收集完毕,并根据议题缓急合理安排方案。 4.拟提交乡党委会、联席会议、书记办公会研究的议题,统一由党政办主任或乡党委指定的具体负责同志归口审核,提出是否上会,及提交的会议类型。 议题经审核后,议题内容和会议安排方案,一般于会议召开的前一天报乡主要领导审定。其中:拟提交党委会的,报党委书记审定(涉及大额资金支出的一般先征求乡长意见);拟提交联席会议的,报乡长审核、党委书记审定;拟提交书记办公会的,报党委书记审定。 5.经审定后,乡党政办于会议召开前的1个工作日分送乡党委、乡政府等班子成员,并发出会议通知。 6.遇有紧急事件时,有关负责同志可以直接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召集会议进行研究决策。 (二)会议纪律 1.乡党委会由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乡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乡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乡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乡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乡党委委员到会。参会对象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会前请假。 2.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乡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乡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列席人员可以按照会议主持人的安排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 3.涉密的会议内容、参会人员在会上的发言不得擅自外传。 4.严禁以乡党政联席会、乡党委书记办公会替代乡党委会。 (三)会议记录 1.乡党委会应使用区委组织部统一制发的党委(党组)会记录本,其他会议记录应使用统一规格的专用会议记录本。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应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整理形成,送会议召集人签发。 2.会议议定事项由各办公室抓好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乡党委、乡政府汇报。乡纪委应对会议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并适时反馈。 (四)其他事项 1.乡党委会议、乡党政联席会议、乡党委书记办公会由乡党政办负责记录并草拟纪要。涉及人事工作的乡党委书记办公会的会务,可由乡党建办(组织)负责,并按要求及时做好记录、归档保管等工作。 2.各办公室要将议题材料上报乡党政办。乡党政办制定议题材料统一格式,并指定专人负责各类会议材料、会议记录本的归档保管。对标有密级或“会后收回”的议题材料,会后及时收回。 第五章 制度和规定 第十六条 健全和落实有效的督查、评估、反馈机制。乡党委委员应当带队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分管的乡党委委员要亲自组织、领导和督促。督促检查结果作为乡站所、村级组织以及乡、村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使用、责任追究、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健全和落实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每年不少于6次(其中每季集中研讨不少1次),深入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文化、金融、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学习计划中每年应至少安排1次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专题学习。 第十八条 健全和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乡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由乡党委书记主持,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乡党委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健全和落实公文运行制度。以乡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乡党委书记签发,其中涉及本乡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须经乡党委会审议通过。经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文件,由乡党委书记或者乡党委书记委托分管党建工作的乡党委副书记签发。按照常态化、规范化原则,及时、主动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健全和落实日常管理制度。乡党委应健全值班带班制度,乡党委委员及其他班子成员要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遇有突发事件或者紧急重要情况应当立即请示报告;完善请销假制度,乡党委委员因出差、出访、学习、休假或因私离开本地,须严格执行区委外出提前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健全和落实绩效考核制度。乡党委应当加强机关干部目标管理,科学确定各个岗位考核指标,加强动态分析评价,合理确定年度考核等级,将考核结果与激励奖惩、职务调整等挂钩。建立健全村干部实绩考核办法,突出乡村振兴、基层党建、基层治理等考核重点,细化具体标准,将考核结果与绩效报酬、评先奖优等挂钩。 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二条 乡党委向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区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区纪委和乡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乡党委应当有计划地邀请乡党代表列席乡党委会,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乡党委应当定期对下级党组织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软弱涣散、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应当进行专项整顿;对不称职、不胜任的党组织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坚决调整撤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中国共产党台州市黄岩区茅畲乡第十五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国共产党台州市黄岩区茅畲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乡原有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上级党组织对有关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