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1003E96936103G/2020-96024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行复决〔2020〕65号--陈某某不服黄岩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答复案 | ||||
|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黄行复决〔2020〕第65号 申请人:陈XX 委托代理人:罗XX,浙江德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戈XX,浙江德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小东门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黄市监消保字【2020】52号《关于举报叶XX等涉嫌产品质量违法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2020年12月15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未依法查明叶XX违法行为的情形下,作出对其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020年5月1日叶XX为骗取申请人的信任,谎称其提供的熔喷布系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保证手续齐全。当日申请人向叶XX转账30.1万元,购买494公斤用于生产KN95口罩的熔喷布。申请人提货后多次要求叶XX提供案涉熔喷布的厂家销售资质资料、产品合格证等书面资料均未果,导致申请人无法使用案涉熔喷布。申请人于2020年5月初通过电话等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叶XX、台州XXX纺织设备有限公司、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的熔喷布,并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但是被申请人一直行政不作为。申请人又于2020年9月2日通过邮寄和当场递交举报信的方式实名举报叶XX等涉嫌生产销售三无、伪劣熔喷布,并要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违法责任。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关于举报叶XX等涉嫌产品质量违法的答复》中仅查明叶XX非台州XXX纺织设备有限公司、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和股东,两公司亦未销售熔喷布给叶XX,并未查明叶XX的违法行为。被举报人叶XX声称其销售的案涉熔喷布系浙江XX有限公司生产,而经调查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未销售给叶XX熔喷布,足以说明案涉熔喷布系来源不明的三无伪劣产品,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是被申请人以叶XX拒绝接受具体调查为由,仅对其居住地进行查看,即得出叶XX涉嫌产品质量违法的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未充分履行调查义务,且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被申请人在未充分履行调查义务前提下,决定对叶XX不予立案,属于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叶XX销售给申请人的熔喷布不符合国家对于产品质量及标识的规定,属于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的主体对此并未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执法者,充分调查系其职责。但是被申请人以叶XX拒绝配合调查,到其居住地查看无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为由,即决定不予立案,没有尽到应尽的调查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现案涉熔喷布一直存放在申请人租赁的仓库,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对案涉熔喷布进行鉴定,但是被申请人在调查取证阶段并未到现场勘验、取样鉴定,其理应对案涉现场进行勘验,并对案涉熔喷布进行质量鉴定。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未充分履行调查义务前提下,对叶XX的违法为视而不见,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和程序违法,作出对其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黄市监消保字【2020】52号《关于举报叶XX等涉嫌产品质量违法的答复》中对叶XX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叶XX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辩称:一、事实经过。2020年8月26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向我局举报称通过叶XX花费30万元购买了熔喷布,发现是三无产品,要求对涉案XXX纺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浙江XX科技公司予以查处。2020年8月31日,我局对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现场未发现有三无产品,该公司表示并无销售熔喷布给叶XX或申请人,并出具了产品检测报告等材料,以证明其产品合格。至于台州XXX纺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我局在2020年5月15日根据申请人的口头举报即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表示叶XX与XXX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叶XX曾于2020年5月1日带人借用该公司的熔喷布测试设备测试熔喷布。我局认为认定两公司销售三无产品的依据不足,不予立案。2020年9月3日,我局在投诉举报平台上回复申请人。2020年9月1日,我局又收到申请人寄发的书面举报信。9月2日,申请人又直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举报信。两举报信反映的内容与此前反映的基本相同,举报信称:2020年5月1日,申请人向叶XX购买了494公斤熔喷布,单价为61万元/吨,该熔喷布系在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提货。申请人一直向叶XX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信息、检测报告等产品质量相关资质材料,但叶XX一直未提供。申请人要求对叶XX和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产品行为予以查处。我局与叶XX取得电话联系,其表示不接受我局调查。2020年9月4日,我局对举报信显示的叶XX的住址进行检查,发现该处系一食杂店,并非叶XX住址。基于前述核查情况,我局认为认定叶XX和XX公司销售三无产品的依据不足,不予立案。2020年9月11日,我局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给申请人。二、针对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理由作答辨如下:(一)我局处理申请人的举报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我局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并决定不予立案,符合该条规定。(二)我局作出的答复合法。1、根据核查情况,台州XXX纺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并非熔喷布的生产厂家。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不承认销售过熔啧布给叶XX或申请人,现场未发现有熔喷布产品。叶XX拒不接受配合调查,除了举报人反映的举报线索外,并无证据表明两者有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三无产品的行为。2、我局已充分履行调查核实职责。行政机关不同于公安、司法部门,调查手段有限,我局根据申请人举报,对各方面线索均已作了调查,已充分履行了调查核实职责。至于申请人所述的案涉熔喷布,因非在案发现场,且未在第一时间向我局反映,已失去了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到申请人处进行现场勘验、取样鉴定已无必要。综上,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履行法定职责,我局作出的答复合法,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6日,申请人向台州市12345反映,其通过卖家中间人叶XX花费30万元购买了熔喷布,现发现该熔喷布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厂家信息,认为生产三无产品,要求处理(商家地址:黄岩区新前街道七里王村新城中路X号XXX纺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岩区黄椒路XXX号浙江XX科技)。针对该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进行核查,于2020年9月3日通过投诉举报平台答复申请人:“经查,台州XXX纺织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今年5月份未销售过熔喷布产品,叶XX是其朋友,叶XX于5月1日带人过来借用其公司熔喷布测试设备,你所购买的熔喷布并非其公司生产。另经对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XX公司在2020年5月1日并无一笔货值30万的交易,XX公司在当天也没有和叶XX以及陈XX发生熔喷布交易行为,叶XX并非XX公司人员。熔喷布尚无国家标准,XX公司出示有相关检测报告以及合格证明,证明其产品符合企业标准,你反映XX公司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证据不足。”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8月31日和2020年9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和当面提交《举报信》各一封,举报叶XX、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熔喷布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无标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的防疫防护产品,请求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查扣涉案物资,对被举报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处理等。针对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提交的《举报信》,被申请人核查后,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2020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市监消保字【2020】52号《关于举报叶XX等涉嫌产品质量违法的答复》并于2020年9月15日向申请人送达。答复内容如下:“根据你提供的相关信息,我局与被举报人叶XX取得联系,要求其配合并接受我局调查,但其表示拒绝接受具体调查。经对你提供的叶XX住址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大树下村X区XXX号进行查看,现场未发现熔喷布生产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经对台州XXX纺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均未发现叶XX在此工作,也未发现叶XX在相关经营场所开展经营。鉴于上述事实情况,仅凭你提供的材料,认定被举报人叶XX涉嫌产品质量违法的证据不足,本局决定不予立案。经对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1日并无一笔货值301000元的交易,XX公司在当天也没有和你及叶XX产生过熔喷布交易行为,叶XX也非XX公司人员。鉴于上述事实情况,仅凭你提供的材料,认定被举报方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产品质量违法的证据不足,本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答复中对叶XX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提起本案复议。 以上事实有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记录、《举报信》、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黄市监消保字【2020】52号《关于举报叶XX等涉嫌产品质量违法的答复》以及相关邮寄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2019年9月17日,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台州市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县两级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市和椒江、黄岩、路桥三个辖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层级设在市级,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统一行使执法权。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为市派驻黄岩区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黄岩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稽查办案工作。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应当由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办案工作,是否立案的决定应当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作出。被申请人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权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市监消保字【2020】52号《关于举报叶XX等涉嫌产品质量违法的答复》,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31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