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1003E96936103G/2020-96023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行复决〔2020〕64号--施某某不服黄岩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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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黄行复决〔2020〕第64号 申请人:施XX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黄岩区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牟贤杰,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0年10月1日以书面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你局对违建户施XX、施XX、施XX、施XX、施XX等五户下达的改正通知书的复印件。”可是申请人在2020年10月5日收到被申请人的退回信件,退回的理由是没有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所有行政机构都有信息公开处理部门。如果单位小由办公室负责处理,并且各行政机构的负责人就是信息公开的主管领导。可是被申请人以没有设立信息办而退回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违法,认定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并且责令被申请人如实作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答复人对该信件未收悉,不能认定答复人行政不作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称的邮寄给答复人的邮件系编号为XA67072324533的挂号信,经邮政官网查询,该信件并未妥投,后直接由邮政部门退回申请人处,申请人于2020年10月5日签收。答复人从未收到或签收该挂号信,申请人的请求并未达到答复人处,不能认定答复人行政不作为。综上,该挂号信答复人未收悉,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无事实基础,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日,申请人向“黄岩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室)”邮寄挂号信,内含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邮件跟踪查询结果显示:2020年10月2日,投递结果反馈-未妥投,备注(查无此人/单位,且无法联系收件人)。改退批条显示“退回原因:原址查无此单位”。2020年10月5日,信件退回至申请人处。申请人不服,提起本案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住所地位于黄岩交通大厦,由交通大厦门卫室承担信件收件功能。台州市邮政局黄岩分局投递邮件清单显示,案涉挂号信的收件人签章一栏印有黄岩交通局邮件收发印章,另注有“退”字。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信封、改退批条、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结果、投递邮件清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本案中,被申请人住所地位于黄岩交通大厦,交通大厦门卫室客观上有承担其信件收件功能。案涉挂号信于2020年10月2日投递至交通大厦,投递邮件清单印有黄岩交通局邮件收发印章,应当认定该挂号信已向被申请人投递后,信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件,信封上载明“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室)收”,可以表明申请人邮寄的信件内容与信息公开申请相关,被申请人未尽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义务,拒收行为违法。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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