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1003E96936103G/2020-95406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行复决〔2020〕57号--施某某不服黄岩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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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黄行复决〔2020〕第57号 申请人:施XX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黄岩区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牟贤杰,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0年9月21日以书面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西范村村民施XX、施XX、施XX、施XX施XX等安置一户两处宅基地,并且超平方,属于哪个行政部门管理的,请公开该部门的全名、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及负责人的电话。”可是申请人在2020年9月24日收到被申请人的退回信件,退回的理由是“查无此科室,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所有行政机构都有信息公开处理部门。如果单位小由办公室负责处理,并且各行政机构的负责人就是信息公开的主管领导。可是被申请人以不设立“信息办”而退回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违法,认定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并且责令被申请人如实作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邮寄对象不明,答复人退回申请人信件合理合法,答复人对该信件未实质收悉,不能据此认定答复人行政不作为。2020年9月21日,申请人以书面邮寄形式,向“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办公室”邮寄挂号信存于物业处。经物业查询,在《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无“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设置,故在未查看信件内容的情况下合理认定申请人此次邮寄对象非本机关,并将该信件退回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不能据此认定答复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信件已实质收悉。二、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证据不足。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证明向答复人申请过信息公开的证据仅为一个信封的复印件,且对信件内容无备注,其信封内是否为信息公开申请件尚无法查明,故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证据链尚不完整,建议申请人履行其举证义务,否则应当认定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证据不足。综上,答复人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1日,申请人向“黄岩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办公室”邮寄挂号信,内含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申请人于 2020年9月22日收到上述信件,邮件跟踪查询结果显示:已签收,收发室。2020年9月23日,被申请人退回该信件。改退批条显示“退回原因:原址查无此单位”,信封上注有“查无此科室,退回”字样。2020年9月24日,信件退回至申请人处。申请人不服,于2020年9月28日提起本案复议。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信封、改退批条、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结果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件,信封上载明“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可以表明申请人邮寄的信件内容与信息公开申请相关。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签收后,于2020年9月23日退回信件,该行为表明被申请人未尽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义务,该行为违法。被申请人辩称,由于被申请人内设机构中无“信息公开办公室”,故认定信件邮寄对象并非被申请人。对此本机关认为,无论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中是否有“信息公开办公室”,被申请人作为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政机关,都应当先签收信件后再行处置,且被申请人是在2020年9月22日签收该信件后,又于次日退回,故上述答辩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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