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1003E96936103G/2020-95405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行复决〔2020〕56号--蔡某某不服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答复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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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黄行复决〔2020〕第56号 申请人:蔡XX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小东门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黄市监江口答字【2020】8号《关于举报台州市黄岩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受理。2020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07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台州市黄岩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沙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在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举报人并依法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07月30日作出黄市监江口答字【2020】8号《关于举报台州市黄岩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答复》称: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遂复议,理由如下:黄岩XX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该检验报告的所检批次与申请人所举报的不是同一批次,在不能证明检验报告所检批次与申请人所举报的是同一批次的情况下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涉案产品是合格的证据,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参考依据。被申请人于2020年07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依据是涉嫌公司提供的一份检验报告,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可以进行抽检。应当全面搜集证据,而不能依据单方面提供的检验报告作为证据。被申请人作为行政部门,有义务对涉案产品作出认定。被申请人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一份检验报告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依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综上所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市监江口答字【2020】8号《关于举报台州市黄岩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调查并对台州市黄岩XX食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2020年7月20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寄发的举报投诉信,反映其在超市购买的台州市黄岩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沙拉”,产品配料中并没有沙拉及含量,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予以查处。2020年7月24日,我局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生产“水果沙拉”标示如下:品名:水果沙拉(果味饮品),配料表:水、白砂糖、果葡糖浆、菠萝、椰果,杯身还标有“水果沙拉”、“菠萝+椰果”字样。我局认为,被举报人生产的“水果沙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0年7月29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2020年7月30日,我局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二、针对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理由作答辨如下:(一)我局处理申请人的举报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我局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并决定不予立案,符合该条规定。(二)我局作出的答复合法。1、“沙拉”来源于英文sa1ad的音译,“水果沙拉”属音译名称,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规定,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规定的名称。被举报人在品名一栏已清晰标明了“果味饮品”这一真实属性名称,符合该规定。2、“水果沙拉”不构成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用语。一是被举报人已标示了“果味饮品”这一真实名称和“菠萝+椰果”的成分;二是“沙拉”一词在我国已被广泛使用,并被消费者普遍接受,消费者依据生活常识即可作出正确判断。综上,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履行法定职责,我局作出的答复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举报台州市黄岩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沙拉”,产品配料中不含沙拉,误导消费者,违反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要求予以查处。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举报信后,于2020年7月24日、25日至被举报人住所地进行核查。被申请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显示:被举报人台州市黄岩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正面标有“水果沙拉”、“菠萝+椰果”字样,侧面标有“品名:水果沙拉(果味饮品)……”2020年7月29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2020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市监江口答字【2020】8号《关于举报台州市黄岩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答复》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送达。答复内容如下:“沙拉”(或“色拉”)来源于英文sa1ad的音译,意指以生食水果或蔬菜为主要原料,加入调味品等混合而成的食品的通俗名称,在我国被广泛使用,如色拉油、沙拉酱等,并被消费者所普遍接受,消费者依据生活常识即可作出相关判断。被举报人生产的“水果沙拉”产品名称下方印有“菠萝+椰果”字样,在产品标签的品名栏印有“水果沙拉(果味饮品)”字样,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条和第4.1.2.2条规定。产品名称中的“沙拉”字不属于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词语。被举报人出示有“水果沙拉”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提起本案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投诉信、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黄市监江口答字【2020】8号《关于举报台州市黄岩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答复》及邮寄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 规定的名称。本案中,被举报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是一款果味饮品,产品名称为“水果沙拉”。“沙拉”为salad音译,在我国使用广泛,不属于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词语,且被举报人在产品标签上同时标注了“品名:水果沙拉(果味饮品)”,该标注可以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会误导消费者,亦符合前述规定。另被举报人出示有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被申请人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的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黄市监江口答字【2020】8号《关于举报台州市黄岩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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