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44/2020-91317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 ||||
|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不含网络货运)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营运证。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申请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投入4.5吨以上货运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2)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取得营业执照(申请证照联办的除外) 三、申请应该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营业执照(共享获取); ★3.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系统生成凭证); ★4.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5.已购置车辆清单(含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及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需4500千克以上货运车辆); 6.已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7.已聘用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个体业户可适用安全营运承诺书); 9.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不含网络货运)承诺书。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延续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营业执照(共享获取); ★3.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系统生成凭证); ★4.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5.已聘用驾驶人员清单(含人员基本情况及从业资格信息栏目);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货物安全查验制度、客户身份和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安全管理档案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提取使用制度; 7.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不含网络货运)承诺书。 (带★为告知承诺必须提交材料,其他材料补齐期限原则上为2个月。) 注:如该经营者有多个经营范围的,需要一并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审核。 四、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6-84052050 咨询网址:http://zxts.zjzwfw.gov.cn/wsdt/ 五、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6-84052060 办公地址:黄岩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3、14号窗 申请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承诺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承诺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许可方式,并予以公布。被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申请人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对申请人、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七、禁止性要求 1.处于省、市级重点安全监管期内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内的企业,不能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和新增运力。 2.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联合惩戒失信名单的业户,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不含网络货运)申请人承诺书 本企业 就申请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不含网络货运)经营许可事项(□申请、□到期延续),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企业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交通运输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运输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愿意自行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不实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四)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单位承诺2个月内补齐提交以下材料,并按照要求具备许可经营条件;(如已提供全部材料,此栏无需填写) 材料名称 材料名称 材料名称 (六)在具备经营条件和按要求补齐材料前,不会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 附件2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4.《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 二、申请条件 1.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三、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申请客运站经营范围 1.营业执照(共享获取); 2.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系统生成凭证); 4.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5.《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形式审查)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形式审查) 7.拟招聘与业务相适应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清单;(形式审查) 8.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形式审查) 9.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危险品查堵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形式审查) 10.客运站验收合格证明(竣工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形式审查) 11.申请人承诺书。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延续 1.营业执照(共享获取); 2.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系统生成凭证); 4.授权委托书(网上办理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5.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形式审查)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形式审查)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危险品查堵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形式审查) 8.申请人承诺书。 注:如该经营者有多个经营范围的,需要一并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审核。 (三)新增客运站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系统生成凭证); 3.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形式审查) 5.拟招聘与业务相适应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清单 ;(形式审查) 6.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形式审查)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危险品查堵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形式审查) 8.客运站验收合格证明(竣工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形式审查) 9.申请人承诺书。 (所有材料均为告知承诺必须提交材料,提供材料只作形式审查) 四、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6-84052050 咨询网址:http://zxts.zjzwfw.gov.cn/wsdt/ 五、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6-84052060 办公地址:黄岩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3、14号窗 申请网址:http://zxts.zjzwfw.gov.cn/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承诺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承诺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许可方式,并予以公布。被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申请人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对申请人、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书 本企业 就申请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含)经营许可事项(□申请、□到期延续、□新增),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企业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交通运输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运输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获得经营许可后,本企业能够根据许可机关的要求,随时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关数据信息。 (四)愿意自行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不实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五)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在具备经营条件前,不会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