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44/2020-90164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0-09-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以案释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案
发布日期: 2020-09-11 16:32   来源: 区交通运输局 字体:[ ]

一、案件简介

2019年9月20日,甲区运管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巡查二环西路时,现场发现二环西路832号的XX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修理工郑某正对一辆轿车进行汽车轮胎动平衡维修作业,其作业现场还有多辆小轿车已打开引擎盖,有维修迹象。经调查,XX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汽车及零部件、汽车用品销售,汽车美容服务,机动车维修服务。该汽车修理服务公司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未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甲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办案人员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由XX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金某某现场签收。2019年10月22日,甲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至二环西路832号的XX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发现修理工雷某某、张某某对一辆小轿车更换离合器三件套,收取修理费和材料费共1074元。经调查,XX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依然未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甲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办案人员根据上述事实,认为XX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依法作出给予XX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评析

(一)本案要点

1、本案XX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已取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已包括机动车维修业务,是否可按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是否构成拒不改正条件?

(二)理论分析

1、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主管部门许可才能经营的证明。

营业执照上已明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2、本案中,2019年9月20日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已向XX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当场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由该公司法人代表现场签收。至2019年10月22日,时隔一个月仍然未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显然符合“拒不改正”条件。

3、本案自由裁量是否合理?

正确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等原则。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合理把握裁量尺度。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实际合理确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9.权力事项编码:处罚-16109-000)中规定,对于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分两档:一是初次被查处,责令改正;二是拒不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XX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在第一次被查处时已责令整改,过一个月仍然未进行备案整改,对XX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处以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理准确。

(三)本案启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行业进行管理是为了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是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于2019年3月2日经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第三次修正。是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从行政许可到备案的改变,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和收集有关证据时,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本案的处理,初次查处责令整改程序必不可少。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第三十九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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