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1003E96936103G/2020-94939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行复决〔2020〕18号--王某某、施某某不服江口街道办事处其他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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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黄行复决〔2020〕第18号 申请人:王XX 申请人:施XX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江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343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迪,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的《通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受理。2020年7月6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位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山下郎村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北侧的村集体土地农用地(以下简称“北侧村集体农用地”),申请人对其中部分地块(承包地)享有使用权。有关上述土地涉及的土地农转用并征收问题,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有过任何接触或协商。但申请人于2020年3月27日发现在家门口贴有一张《通知》:“该地块已于2014年1月20日报批农转用,批准文号为:浙土字A[2013]-0554……逾期不配合丈量的,视作自动丈量处置。”落款为“黄岩区江口街道办事处2020年3月25日”。申请人为核实征收土地的合法性,向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黄岩分局、黄岩区发改委、黄岩区人民政府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于2020年4月2日获知《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3]-0554)(以下简称“0554号审批意见书”),批准农转用且同时征收“北侧村集体农用地”,申请人农用地位于此次被征收范围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通知》的实体和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通知》称“北侧村集体农用地”为农转用,而“0554号审批意见书”是土地征收批文,土地农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内容不同,性质不同,法律程序也不同。二、“0554号审批意见书”于2014年1月20日出具,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7日通知申请人因土地“未丈量”要求申请人“配合丈量”,此前从未就涉案土地农转用或征收事宜与申请人接触或协商过,征地程序违法。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6月26日)》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在征地批文批准之前有关部门未对《通知》所涉地块的现状进行调查及确认,即在征地批文之前,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与乡镇政府围绕《拟征地公告》的六项(1、拟征地范围;2、面积;3、补偿方式;4、补偿标准;5、安置途径;6、拟征地用途)主要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的意见,被征收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如果村民提出要求,相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听证,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此外,相关部门要对拟征收土地进行调查登记并经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认。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将上述程序中征询的意见与登记的具体情况拟定“一书四方案”,然后才能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不难看出,这是一起典型的“先批后补”的违法征地事件。被申请人于“0554号审批意见书”下达后的六年多时间,才想起位于”北侧村集体农用地”内的申请人承包地还未丈量,而于2020年3月27日通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配合丈量”,征地程序严重违法。三、“0554号审批意见书”于2014年1月20日出具,而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7日张贴《通知》要求征地,时间间隔已超过2年,批文已自动失效,该《通知》应当予以撤销。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项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首先,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致电台州市发改委(0576-89170679),该单位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该集体土地所涉及地块无具体项目受理立项,无申请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关于该地块具体项目的立项申请材料。另外,申请人也向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信息公开,并于2020年4月9号获知(黄发改信公[2020]1号)申请公开的该集体土地所涉及地块的项目立项申请资料不存在。其次,“0554号审批意见书”于2014年1月20日出具,距今已6年,已超2年期限,该批文已自动失效。最后,相关单位至今未完成对该集体土地所涉及地块的农转用。由此可见,该批文已自动失效,被申请人通知对申请人的该承包地农转用强制丈量,没有法律依据。四、被申请人无权强制执行,出具《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可知,被申请人不是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强制丈量位于“北侧村集体农用地”内的承包地并农转用且征收是违法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出具《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反映的地块是依法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政府和国土分局依法进行了“两公告”,并一直在实施征地。二、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丈量在征收范围内的承包地面积,是为了做细工作,该通知系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三、申请人王XX、施XX分别于2004年12月16日和2015年12月16日参加失土农民社会保障,目前都已经领取养老金多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3]-0554)同意台州市201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共计用地27.8535公顷(农用地转用10.4314公顷;征收集体土地10.4985公顷,使用国有土地17.3550公顷)。本机关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4]第08号),征收黄岩区江口街道山下郎村集体土地1.2816公顷。申请人王XX和施XX系婆媳关系。2020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户作出案涉通知,内容为“山下郎村二职校北侧区块土地已于2014年1月20日报批农转用,批准文号为:浙土字A[2013]-0554。因工程推进需要,你户在该区块范围内尚有部分土地未丈量,请你户于2020年3月28日前配合村两委做好土地征用丈量工作,逾期不配合丈量的,视作自动丈量处置,将上述区块的土地根据土地承包手册登记面积,进行张榜公示,土地和青苗补偿款直接拨付到村,请自行到村领取土地补偿款。”申请人对该通知不服,提起本案复议。 以上事实,有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2013]-0554)、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4]第08号)、《通知》、身份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通知》的内容要求申请人户配合土地丈量工作,且明确了逾期不配合丈量所将要承担的后果,该后果包括了土地面积的确定和补偿款的发放,显然对申请人户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故该《通知》是与申请人户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认为该《通知》系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本机关不予认可。根据原《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为准。据此可见,对于被征地农村村民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应以相关职能部门调查为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通知》中载明“逾期不配合丈量的,视作自动丈量处置,直接按照土地承包手册登记面积发放补偿款金额”,不符合前述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向申请人户作出的《通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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