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1003E96936103G/2020-94938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0-07-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黄行复决〔2020〕17号--何某某不服黄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前街道办事处其他案
发布日期: 2020-08-17 10:23   来源: 区行政复议局 字体:[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黄行复决〔2020〕第17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浙江省黄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澄江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林岩,主任。

被申请人:黄岩区人民政府新前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办事处西范村。

法定代表人:林威,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422日作出的《清理地上附着物通告》,于2020年5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0年72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两被申请人2020年4月23日在泾岸村文化礼堂后面公告栏和老爷庙后面的两处同时张贴了黄岩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0]04号、《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台土征黄补预公告[2020]04号以及《清理地上附着物通告等。一根据黄岩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0]04号第八条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征收土地方案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本公告期限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以上认定该地块未经上级部门批准只通知申请人想要征收该地块。二根据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台土征黄补预公告[2020]04号第二条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所或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提出。只告知被征地农民有权利对本方案不服提出要求和被申请人进行协商处理征地事项等双方同意后可以报批也告知是批前公告并非征地批准公告。综上所述明确认定新前街道此次征地至今未批准正在协调中所以两个被申请人在泾岸村张贴清理地上附着物通告是不合法的。要等该地块经村民同意村委会书面同意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并且将征地款和青苗费足额发放到各户再将失土农民的失土保障落实再张贴清理地上附着物通告是合法的。故申请撤销两个被申请人作出的《清理地上附着物通告》,并责令其在原处张贴撤销告知书。

被申请人浙江省黄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辩称:一、《清理地上附着物通告》只是一个通知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二、申请人的地块不属于通告清表的范围该通告并未损害其合法权益故其无权提岀行政复议申请。综上,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黄岩区人民政府新前街道办事处辩称:一、《清理地上附着物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申请人没有实质影响涉案土地经浙江省省政府浙土字A[2019]-0243号批准征收2020年4月20日,黄岩区人民政府发布[2020]第0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布了位置面积、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方式。黄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新前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土地政策的实施单位,发布《通告》告知被征收地块范围内的地户要对铸造园区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实行全面清表。经被申请人了解,申请人不是本次《通告》所涉及的被征收区块的地户,因此前述《通告》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其与被复议的行为并没有利害关系。二、涉案通告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通告》是告知相关地块的地户需要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其性质是实施征收行为前的准备、告知、敦促行为,被申请人也不会仅依据该《通告》即行拆除、清理地上附着物,该通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确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更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于法无据本案中被申请人张贴通告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而且申请人本人也与《通告》无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通告并张贴撤销告知书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A[2019]-024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台州市2019年度计划指标第12批次(黄岩5)建设用地10.256公顷。2020年4月20日,黄岩区人民政府作出[2020]第0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新前街道屿新村集体土地7.5766公顷、泾岸村集体土地0.9579公顷2020年4月22日,两被申请人作出《清理地上附着物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内容为“为加快推进铸造园区落地工作,经黄岩经济开发区、新前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对坐落在屿新、泾岸村铸造园区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实行全面清表,具体见下图。涉及到该区块的地户,请于2020年4月25日前将地上的附着物、青苗自行清理完毕,逾期未清理的视作无主处理。”《通告》涉及的清表范围在前述土地征收范围内,在附图中显示为红色虚线标示的矩形区域,中心标注有“铸造园区”字样。2020年4月23日,两被申请人将该《通告》及其附图张贴在泾岸村。申请人不服该《通告》,提起本案复议。

另查明,在《通告》所述“屿新、泾岸村铸造园区用地范围内”,即附图红线标示区域内,不存在申请人所有的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

以上事实,有浙土字A[2019]-024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2020]第0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清理地上附着物通告》及其附图、情况说明、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审批表、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勘测定界图、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在《清理地上附着物通告》涉及的清表范围内,即附图红线标示区域内,不存在申请人所有的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故申请人与该《通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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