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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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区住建局起草的《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8月10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住建局,联系电话:84273109,邮箱:767902981@qq.com。 黄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30日
《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实现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8〕4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以提升水安全、保障水资源、改善水环境及水生态为抓手,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要求,坚持“示范先行、四周辐射、点线成面、全面覆盖”的总体思路,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城市道路系统、建筑与小区系统等四大系统建设,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流域防洪能力,有效削减径流污染,加快构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态系统。 二、目标任务按照“生态优先、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分区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围绕“渗、滞、蓄、净、用、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建立低影响开发控制和雨水调蓄利用的建设管理制度。到2020年实现城市建设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实现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三、工作要求(一)完善规划体系。根据台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在编制和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排水防涝、河网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控制指标。结合用地功能和布局,提出可渗透面积比例、绿色屋顶比例、下沉式绿地比例、生态岸线比例、雨水资源化综合利用率等相关参数。 (二)强化源头管控。坚持规划刚性,将低影响开发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的各个层面,确保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和技术落到实处。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台州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刚性指标按照建设规划进行项目具体确定,建设规划未明确的,参照下表执行。
海绵城市建设指标
(三)完善体制机制。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修订、完善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公园绿地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制度。建立健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能力,确保低影响开发设施运行正常。 (四)落实项目监管。落实全流程监管,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各镇、街道等部门等相关部门要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立项、土地出让和用地许可、规划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各个管控环节,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实现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具体规定详见附件一《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试行)》、附件二《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审查流程》。 (五)推进项目建设。结合“五水共治”和“城市更新”,将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具体指标分解落实到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小区等工程项目。围绕“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大力实施生态水系构建、黑臭水体治理、道路低影响开发、绿色建筑与小区、排水能力提升等工程。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由区政府领导担任组长,负责统筹部署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建立统一指挥、整体联动、部门协作、责任落实的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推进、督促指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主管科室,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责任进行细化与落实。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与其它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相结合,纳入年度计划,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技术服务资金。制定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并制定有关于海绵城市建设投资、融资方面的实施细则、办法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负责修编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标作为城市规划许可条件,在“一书两证”审批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刚性指标,做好土地出让、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等环节的海绵城市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配合完成项目前期审批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水环境质量(地表水)监测。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行动计划,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与小区的项目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管控,在修编道路、绿地、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时,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对建设工程项目流程进行监管,制定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督查及绩效考评办法,督促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交通道路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落实河道水系等涉水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海绵城市有关项目的后期养护管理,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监测和评估机制;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改造提升工程。 区气象局:负责对黄岩区降雨特点进行监测分析,提供气象资料(包括降水、风、温度等),建立城市暴雨监测预警体系。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各镇、街道: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项目补助奖励机制,在年度建设计划中要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积极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和技术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拓宽海绵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和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专题宣传,提高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知度,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带来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并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 (五)严格督查考评。强化绩效考核,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域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安全运行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定期组织督查并通报工作完成情况。
附件: 1、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3、《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审查流程》。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xx月xx日
附件1:
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实现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蔡理明 区政府 副组长:潘建平 区府办 杨文广 区住建局 成 员:牟映月 区发改局 韩 华 区财政局 毛海东 区住建局 林云法 区交通局 吴建其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黄灵恩 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方国华 区水利局 赵 展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杨文广兼任办公室主任,毛海东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黄岩区各街道、镇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各镇、街道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各系统建设指标应符合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的相关规定,并应达到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不同层级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总体层面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片区层面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应通过不同层级的规划逐级落实。 第五条 尚未出让的地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应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等环节中,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指标,并将项目转发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自《台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批复之日起(2017年1月22日)出让或划拨但未建设的土地,原则上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六条 老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因项目实际情况不能完全按标准建设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区域平衡等在项目规划条件中按海绵城市建设最大化的原则明确具体的建设要求。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或规划要求中海绵城市相关规定做好海绵城市设计并形成专篇,满足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在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时,邀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对海绵城市设计方案等内容的审查。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在核发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纳入对应海绵指标及要求。 第九条 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施工图应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审查机构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标准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出具有明确结论的海绵城市专项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设计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变更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 第十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根据施工图审查结果,纳入对应海绵指标及要求。 房地产开发项目附属配套工程内的海绵城市设施可在预售许可证办理前进行确认,其他项目须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前进行确认。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确保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施工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已建公共建筑应有计划地分年度进行海绵城市改造。鼓励已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单位庭院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新建公共建筑应综合考虑并尽量融入屋顶绿化、雨水花园等海绵城市建设措施。 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应采用节水设施,使污水减量化。有条件的建设项目鼓励配套建设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鼓励采用雨水、再生水收集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十四条 对实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由区财政局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立交、公园绿地、广场等基础设施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方便易行;道路绿化带和道路红线外绿地、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带、雨水湿地等应满足相关海绵城市技术指标要求。 道路人行道宜采用透水铺装,非机动车道宜优先选择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混凝土路面,透水铺装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城市道路绿化带内海绵城市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及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 城市径流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区,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采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配建必要的警示标志标识和预警系统,确保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第十七条 加快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和材质落后给水排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确保市政给水排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注重利用适宜本地的生态化设施,如植草沟、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多功能调蓄水体等,并与园林景观和水体景观相结合。 第十九条 利用城市自然水体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雨水地面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强化水系沟通,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竣工测量核实纳入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许可阶段的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对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进行竣工测量,并出具竣工测量成果及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职能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及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评估报告进行现场核查,在竣工验收意见中应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经验收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享受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财政补贴或政策鼓励的建设项目,经工程验收合格后,凭验收报告,作为享受财政补贴或鼓励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后应随主体工程移交。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公共建筑等公共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厂区等其他类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绵城市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审查流程 为规范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审查流程,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质量与成效,制定本审查流程。 一、参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主要分为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河道水系四类。项目审查流程见图1。 图1.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二、应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 三、项目阶段审查 1、初步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材料提交要求: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时,初步设计应含有海绵城市设计内容,并填写《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表1、2)。申请表中所需材料在初步设计文本中有明确体现的,可不单独提供。 办理部门要求:职能部门对海绵城市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填写《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见附表3)。 2、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材料提交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对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进行竣工测量,提交海绵设施竣工测量表(见附表7、8)及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评估报告。 验收部门及要求:职能部门根据海绵设施竣工测量表及项目评估报告,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见附表4)。
附表1:
《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类) 项目编号:
附表2:
《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河道水系类) 项目编号:
附表3:
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项目编号:
附表4:
黄岩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项目编号:
附表5:
海绵设施统计表 (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类)
附表6:
海绵设施统计表 (河道水系类)
附表7:
海绵设施测量表 (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类)
附表8:
海绵设施测量表 (河道水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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