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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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黄岩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2020年6月22日 台州市黄岩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浙江省和台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台州市黄岩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黄科〔2014〕13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黄岩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区科技计划,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活动,分为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一般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采用区经科局相关科室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二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五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在 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向区经科局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区经科局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抽查。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经科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布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 第七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计划与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相关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评审专家的回避。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相关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行政审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 第九条 区经科局根据年度实际情况,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2、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 3、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项目负责人和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一条 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项目负责人主要工作业绩; (4)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及技术创新点; (5)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或产业化前景); (6)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7)计划进度安排; (8)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9)经费预算。 3、其他附件。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向区经科局申报,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明确“二审一决策”各程序的主要职责。由区经科 局相关科室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区经科局相关科室根据项目申报受理情况和当年工作安排,提出拟立项项目数建议和专家评审方案。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路线合理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工业类项目采用定量打分方式,农业社会类项目采用定性评价方式。相关科室根据专家评审方案和专家评审结果,将项目分为可推荐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推荐A类项目、可推荐B类项目和落选C类项目,并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项目的专家评审结果和相关科室拟立项建议,作出是否立项的决策。 第十五条 工业类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工业类一般科技计划项目,A类每项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B类每项支持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农业社会类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支持额度不超过15万元,但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亿元、税收超300万元的农业企业申报的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支持额度不超过25万元;农业社会类一般科技计划项目,A类每项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B类每项支持额度不超过6万元。 其它科技专项支持额度,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项目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报局长办公会议重新审定。 第十七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项目,由高新技术科统一编制后,下达科技计划文件。 第十八条 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由承担单位与区经科局签定计划项目合同,按合同制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在科技项目立项、检查、 验收等过程中,根据项目行业技术领域,邀请专家参与。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区经科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项目推荐的区级主管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为丙方。 (一)甲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项目完成后及时向甲方提供项目总结报告; 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丙方的责任是: 1、协助区经科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或评估; 2、协助区经科局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重大问题; 3、督促项目负责人申报知识产权或进行成果登记; 4、督促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合同规定确保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研发人员、研发设备等。 项目承担单位、目标任务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报区经科局审核同意。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区经科局审核同意。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实施的,项目承 担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区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主要依据, 由相关科室负责组织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必须验收,一般科技计划项目采用自愿申请与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无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围绕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并根据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以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情况为主的经费决算审计。提交的项目总结报告、审计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实验数据、试验示范基地等相关验收资料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或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12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12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区经科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3、技术应用证明或用户报告; 4、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论文、著作等有关证明材料; 5、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6、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资料。 不同类别计划项目验收有其他规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提供的验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2、项目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一般以会议验收方式组织进行。会议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讨论质询、专家评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考察现场。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组设组长一名,负责协调及综合专家意见,组长由验收小组成员协商推荐产生。 第二十八条 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和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 目,按照批准立项部门的要求验收,区科技管理部门不另外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验收通过。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 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 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未按合同书约定,未经区科技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考核目标或研发内容的;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 4、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科技计划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技术经济指标、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合同书中没有明确的,由验收专家组在项目验收时商议确定。 第三十条 验收认定为结题和不通过的,财政结余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 作成为不必要的; 3、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4、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申请终止结题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资料,报区经科局审核批准。 同意终止实施的项目,财政结余经费退回财政。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验收情况通报制度。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项目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除予以公开通报外,并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二年内不再安排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2019年9月17日印发的《台州市黄岩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黄经科〔2019〕3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黄岩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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