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1003E96936103G/2020-87769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0-04-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行复决〔2020〕6号--王某不服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答复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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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黄行复决〔2020〕第06号 申请人:王X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小东门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答复意见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9月21日在台州市XX塑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阿里巴巴开设的企业店铺内,购买了一个“XX电器牌SHCZ-03带USB延长线插座”。申请人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查询后发现,该插座没有经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核查,被举报方已取得相关产品的3C认证证书。鉴于上述事实情况,仅凭你提供的材料,认定被举报方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的证据不足,本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该处理决定,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在上述“答复意见”中称,被举报方已取得相关产品的3C认证证书,但被申请人未标明具体的证书编号,因此不能查询证书的有效性以及是否与申请人投诉的产品相对应。二、申请人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查询,XX公司共取得3张3C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7XXXXXXXXXX24、2017XXXXXXXXXX46、2017XXXXXXXXXX20),但是这三张证书中,并不包含带电源适配器的延长线插座的认证,也不包含型号为SHCZ-03的产品。XX公司生产、销售没有经过3C认证的插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答复意见”。 被申请人辩称:一、事实经过。2020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要求查处台州市XX塑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3C认证的带USB延长线插座的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奖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30日收到过内容相同的举报材料,已于2019年10月11日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经查明:1、投诉举报人购买的型号SHCZ-03带延长线插座是台州市XX塑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生产;2、XX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取得型号为SHCZ-03的延长线插座的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7XXXXXXXXXX24;3、XX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变更产品型号至SHCZ-01。综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4.2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被申请人认为XX公司销售SHCZ-03延长线插座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于2019年10月18日决定不予立案。基于以上事实,对此次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回复决定不予立案处理。二、针对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理由作答辨如下:(一)XX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取得型号SHCZ-03延长线插座产品的3C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2017XXXXXXXXXX24,后于2017年11月变更产品型号为SHCZ-01,故申请人无法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查询到相关证书。(二)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4.2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被举报人于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生产案涉插座,在认证证书变更及注销后销售产品的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台州市XX塑模有限公司生产的“XX电器牌SHCZ-03带USB延长线插座”没有经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曾于2019年9月30日收到内容相同的举报材料,并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17日、18日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被申请人制作的一份现场笔录、两份询问调查笔录显示:XX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取得“SHCZ-03延长线插座”的3C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2017XXXXXXXXXX24,后于2017年11月16日变更证书产品型号为SHCZ-01,举报人购买的型号为SHCZ-03的插座是在“SHCZ-03延长线插座”证书有效期内生产,且公司已于2017年11月停产。基于上述调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你所反映问题我局此前已收到类似举报投诉。经核查,被举报方已取得相关产品的3C认证证书。鉴于上述事实情况,仅凭你提供的材料,认定被举报方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的证据不足,本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提起本案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上述答复意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登记信息、现场笔录、两份询问调查笔录、三张插座产品外观照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4.2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本案中,被举报人销售的“SHCZ-03延长线插座”于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生产,在认证证书变更后销售产品的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收到本案举报信息,由于被申请人曾于2019年9月30日收到内容相同的举报材料,并已经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遂于2020年1月15日向申请人反馈不予立案,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5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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