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56/2018-86265 文件编号: 黄新委〔2018〕80号
发布机构: 新前街道 成文日期: 2018-1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建立街道选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0-06-16 15:30   来源: 新前街道 字体:[ ]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建立街道选民代表会议制度,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累基层的实践经验。

二、选民代表会议及选民代表的主要任务

街道选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指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街道人大工委组织召集街道选民代表听取和讨论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与民主管理、监督工作落实的制度,是街道办事处民主决策的重要渠道和加强与群众沟通、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平台。其主要任务是:

(一)定期听取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资金收支计划、民生实事、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管理、重点项目等安排以及执行情况的通报,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听取街道办事处各业务线及区级部门派驻的各站、所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对街道民生实事项目进行会商、票选、督查评估;

(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听取并反映人民群众对街道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参与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视察、调研、检查、评议等督查活动。

三、选民代表会议的运行机制

(一)选民代表会议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由街道人大工委组织实施;

(二)选民代表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由街道人大工委提议,报街道党工委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

(三)选民代表在会议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建议、意见,由街道人大工委在会议结束一个月内进行交办,办理单位一般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议人;

(四)街道人大工委对选民代表书面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在下年度年初的选民代表会议上进行通报;

(五)街道人大工委应适时组织选民代表围绕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和对票选出的街道民生实事项目开展督查评估,并对选民代表在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做好跟踪督办。

四、选民代表的构成及条件

选民代表的构成必须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 兼顾区域、年龄、文化程度和职业等因素。主要由两方面人员构成:一是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联系人大工作的街道党工委领导街道人大工委领导为当然选民代表;二是一定数量的村民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专技人员和外来人员代表等,妇女、非中共党员要有一定比例。本届选民代表数为 65人(分配表见附件)。

选民代表应当是选民中的优秀分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牢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三)履职能力较强,公道正派,勤于学习调研;

(四)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乐于为民代言,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五)热心选民代表会议工作,有时间和精力参加选民代表会议的各项活动。

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荐为选民代表:

1、被判处过刑罚、或涉黑涉恶及加入邪教组织受过处理的;

2、有嫖娼、吸毒、赌博、妨碍公务、非法上访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的;

3、有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

4、受到党纪处分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五、选民代表的产生、任期和退出

(一)选民代表的推荐和确定

选民代表由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人民团体推荐,推荐名单经所在单位班子会议同意后报街道人大工委,由街道人大工委初审后报街道党工委审核,审核后由所在村、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结束后,由街道党工委发文公布选民代表名单。

(二)选民代表的任期和退出

选民代表任期五年,与乡(镇)人大代表换届同步。

选民代表在任期内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正在接受党纪立案审、政务立案调查的,暂时停止行使其选民代表职责。上述所列情形在任期内消失后,未被判处刑罚的、或未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恢复其行使选民代表职责。

选民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选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1.推选产生的选民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3.丧失行为能力的;

4.死亡的

选民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选民代表资格应当终止:

1.辞去选民代表的;

2.未经批准连续两次不参加选民代表会议的;

3.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4.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5.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不适合担任选民代表的。

终止选民代表的资格,由人大街道工委提出,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选民代表出现缺额时,是否进行补额,由人大街道工委提出意见,报街道党工委决定。

六、经费保障

(一)街道选民代表会议工作经费列入街道年度预算;

(二)选民代表按照本制度参加活动,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三)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选民代表参加活动,由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建立街道选民代表会议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选民代表会议的领导,保证选民代表会议的各项活动有效开展

(二)精心组织。街道人大工委需根据本街道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积极做好选民代表会议的筹备宣传、组织等各项工作,确保选民代表会议的顺利建立和有序运行;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听取、虚心接受选民代表的建议、意见、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使街道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三)积极履职。选民代表要充分认识自身的职责和使命、积极投身选民代表会议的各项活动,认真建言献策;要加强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及时听取、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为促进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