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1003E96936103G/2020-85941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0-05-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黄行复决〔2019〕54号--范某某不服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案
发布日期: 2020-06-01 10:37   来源: 区行政复议局 字体:[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黄行复决〔2019〕第54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区政府大楼13楼

法定代表人:徐文逸局长

申请人XX认为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其“视同缴费年限”归零,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收悉后要求申请人范XX补正,后于2019年12月30日予以受理。2020年2月3日,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本机关决定中止审理本案。2020年3月2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确认书,明确对被申请人将其“视同缴费年限”归零的行政行为不服。2020年4月2日,恢复本案审理。2020年4月21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简单答复的内容有异议。2018年12月24日,申请人在黄岩区社保中心打印了社保缴费明细,确认了申请人在1998年12月至2011年8月部队转业前的“视同缴费年限”的12年社保无参保纪录,被归零,我对此有异议现申请复议。申请人于2011年部队转业到黄岩沙埠镇工作系差额事业编制性质,并不是公务员编制。被申请人无权将本人在部队12年服役的军龄归零,而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应按照《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的规定标准,与部队相关方协调衔接,补缴我在部队12年的社保费用。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明确确认申请人在部队服役的12年军龄为社保工龄。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简单答复》中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不适用申请人。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规定。

本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之后,发现复议请求不明确及申请书没有申请人的签字,要求申请人补正明确复议请求并签署姓名。2019年12月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了姓名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本机关发送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在“如果你认为区人力社保局把你‘视同缴费年限’归零,并对此不服,请你提供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等内容加了下划线并批注“答复”加“明细”)。2020年3月2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确认书》一份,载明“贵单位曾作出黄行复补[2019]第54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认为我对哪个行政行为不服不明确,现明确如下:我对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归零的行为不服。根据信访答复及参保纪录里面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纪录,我认为被申请人把我的视同缴费年限归零”。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请求不明确。本案缺乏具体的请求事项。行政复议申请书仅仅陈述申请人本人的工作、受处分情况、现有参保情况,没有写明具体的复议请求,故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二、信访答复并非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涉案“信访事项简单答复”仅是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咨询事项的解答,未对信访事项作出新的处理决定,没有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因此本案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三、申请人认为的“答复人将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归零的行为”并不存在。申请人打印的社保缴费明细记载内容并不能得出答复人已将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归零的结论,两者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且客观上,答复人也并未对申请人的缴费记录作任何形式的修改。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5日,申请人向台州市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要求解释为何申请人在部队服役的12年军龄不予承认。2018年11月8日,被申请人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简单答复》,内容描述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中第八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2018年12月24日,申请人从台州市黄岩区社保中心打印了本人的《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历年参保证明》,该证明上并未显示申请人在2011年之前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参保记录。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其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清零。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本案复议。

以上事实,有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历年参保证明、信访事项简单答复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由此可见,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是被申请人有作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本案中,从申请人提交的两份证据来看,其中《信访事项简单答复》的内容只是对相关政策规定的复述;《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历年参保证明》的内容只显示申请人于2011年退伍转业后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情况。因此,上述两份材料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有将申请人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清零的行政行为存在。另外,本案中并无其他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过相关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称“并未对申请人的缴费记录作任何形式的修改”。故,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作出将其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清零的行为证据不足。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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