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51216/2020-98986 | 文件编号: | 东政〔2020〕31号 |
发布机构: | 东城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0-06-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东城街道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特殊困难户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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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街道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特殊困难户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特殊困难户救助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帮助恢复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辖区内常住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救助基金: (一)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重点向低收入农户中的特别困难者开展救助,具体包括:因病、因灾、因学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因见义勇为受伤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其他特殊困难户。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救助对象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所在村、居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因赌博、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七)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区财政预算资金。区财政设立救助基金专项资金,每年安排每个乡镇(街道)50万元的救助资金。 (二)区慈善总会扶贫基金。区慈善总会每年提供1000万元建立区级扶贫基金,为每个乡镇(街道)提供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企业和乡贤等社会各阶层对救助基金的捐款。 第六条 救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救助基金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七条 政府为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特殊困难户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应当从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八条 组织机构 成立由街道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纪委、经济发展办、党政综合办、社会事务管理办等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救助基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办,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救助基金发放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委托,承担有关服务工作,并配合做好调查核实。 第九条 救助基金申请流程: (一)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自愿填报《救助对象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因病、灾申请救助的,需附上医院出院记录、发票、证明或照片等资料;因火灾、台风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房屋翻修或重建的,需附上房屋翻修或重建前后的对比照片。 (二)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村(社、社区)和驻村干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依据救助对象家庭实际经济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讨论通过后,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须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及常住地的村(社、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予以实施救助。 (五)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救助标准: (一)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特殊困难户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家庭成员年收入,经其他各种措施救助帮困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500-5000的一次性救助。 (二)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特殊困难户家庭成员因溺水、火灾、见义勇为、交通事故等造成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根据伤害程度和家庭困难程度给予1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特殊困难户因火灾、台风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赔偿、保险和建设等相关部门其他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给予1000-5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四)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特殊困难户家庭唯一住宅涉及危旧房重建或改造的,除住建等相关部门补助外,仍无法完成建房的,按照重建后给予10000-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改造后给予5000-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本人无力建房,需村集体安排周转房居住的,按相关政策补助到村。 (五)低收入农户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等费用的,按幼儿园、中小学、普高学生每人每学年1000元,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学年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3000元进行补助。 (六)除上述五类情况外,其他特殊情况的困然户和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然需要救助的,提交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进行救助。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或个人账户。须采用实物发放的,由街道按规定统一采购。 第十二条 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开展对救助基金的绩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街道不再受理其救助申请;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负责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由街道纪委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救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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