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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10002057/2020-145827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江口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0-04-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江口街道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名单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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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违章建筑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以及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0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针对辖区内公告设施及环境等管理,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9条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3、违反民兵管理规定的处罚,依据《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公民违反本办法拒绝参加民兵组织,拒绝、逃避预备役登记,民兵违反本办法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一)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二)城镇待业青年、农村青年,由有关部门在一年内取消其招干、招工和升学报考资格,不发营业执照,不出具外出务工经商证明;(三)由基层武装部提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外给予一千元以下罚款。前款第(三)项同第(一)项或第(二)项可以并处。处理结果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备案。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经济建设服务中心人员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8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2条等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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