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1003E96936103G/2020-84036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0-04-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相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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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医保办发〔2020〕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同一门诊特殊病种在市内就诊,可自主选择2家经我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公示的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指定医疗机构,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二、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转至浙江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相关医疗费用可以跨区域异地直接刷卡结算。 三、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病种备案审核工作,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要求,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不得将与治疗门诊特殊病种无关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病种进行结算。 四、各医保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病种医药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对纳入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的药品,做好费用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不断加强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五、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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