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1003E96936103G/2020-85915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0-03-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行复决〔2019〕45号--许某某不服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处罚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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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黄行复决〔2019〕第45号 申请人:许XX 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二环北路866号。 法定代表人:包从家,局长。 申请人许XX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19年10月1日作出的台公(黄)(城西)行罚决字[2019]5198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20年1月20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2020年2月3日,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本机关决定中止审理本案。2020年3月10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8月6日,申请人因断水断电到替你办广场的办公室找领导,但被四人拦住不让进去。申请人被四人拦住,其中一人卡住申请人的颈部,造成休克。后来医院证明申请人肌腱扭伤,需要住院治疗。10月1日,申请人被拘留。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台公(黄)(城西)行罚决字(2019)519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年8月6日上午,申请人声称要到黄岩区西城街道替你办广场二楼去找商场负责人,并意图进入替你办广场一楼的施工区域,遭到商场保安的阻拦。申请人执意要进入施工现场并硬往里冲,保安王X用身体挡住门口与申请人发生肢体接触,申请人用手抓了王X的下体并抓伤了王X的左手手臂。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王X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王X的伤势照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不听保安劝阻,强行闯入施工现场,其行为本就不当。现场拍摄的视频明显反映,在王X用身体挡住门口阻止申请人进入之后,申请人仍然用力往里推撞,并用手抓王X的下体及手臂,随后自行倒地,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行为明显。视频中并未反映出如申请人所述的被人卡住颈部,造成休克的情况,申请人所述并不属实。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致王X左手手臂受伤,伤势明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2019年8月6日10时20分许,王X电话报警称其在黄岩区西城街道替你办广场工地被人打伤。随后,申请人的儿子亦电话报警称其母亲在替你办广场工地被保安打伤。城西派出所于当日受案后开展调查。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5日办理了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的手续,延长本案办案期限至2019年10月5日。2019年10月1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幅度,申请人拒绝签字,申辩自己没有殴打行为,但未提出具体申辩理由,经办民警将相关情况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注明。当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申请人宣告送达,申请人亦拒绝签字,经办民警将相关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卷联中注明。以上程序完全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6日,因申请人许XX要进入黄岩区西城街道替你办广场一楼的施工现场找负责人与保安王X发生肢体冲突,许XX动手抓了王X下体,并抓伤王X的左手手臂。案发后,王X与许XX儿子均报警,被申请人所属城西派出所于同日受理并开展调查。2019年9月5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10月1日向申请人履行了处罚前告知程序后决定作出台公(黄)(城西)行罚决字[2019]5198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做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此决定不服,提起本案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处罚审批表、送达回执、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原始伤情照片、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资料、视频光盘制作说明及现场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许XX进入黄岩区西城街道替你办广场一楼的施工现场找负责人与保安王X发生肢体冲突,后申请人动手抓了王X下体并抓伤王X左手手臂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调查获取的申请人许XX与被侵害人王X的陈述和申辩、多份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记录、体表伤情记录表及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申请人做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申请人许XX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19年10月1日作出的台公(黄)(城西)行罚决字[2019]519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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