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0/2020-67181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0-03-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黄岩永兴铸造厂涉嫌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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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台州市黄岩永兴铸造厂,住所:台州市黄岩新前镇车口村。 2019年12月9日,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12月11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19年12月11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在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车口村从事铸铁件制造加工。在生产过程中,当事人中频炉配套的除尘处理设施未开启使用,电机未运行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台州市黄岩永兴铸造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现场勘察图》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所从事的是铸铁件制造加工。2019年12月9日,本机关环境监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现场生产情况、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一组五张。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从事铸铁件制造加工的主要生产设备、车间生产情况和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 证据四、《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该证据主要证实了2019年12月9日,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以及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设备、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证据三相互印证。 证据五、《关于台州市黄岩伊隆达机电厂等17家铸造企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文件复印件一份。该证据证明了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保护验收。 证据六、台环责改字〔2019〕2-300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各一份。该证据证明了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下达《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责令其改正的事实。 2020年1月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本机关2020年1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台环黄事先(听)告字〔2020〕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应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按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较微,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壹仟贰佰叁拾壹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黄岩区农业银行(地址:黄岩区天长南路83号,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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