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1003E96936103G/2020-94960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0-1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黄行复决〔2020〕50号--罗某不服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答复案
发布日期: 2020-12-14 11:11   来源: 区行政复议局 字体:[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黄行复决〔2020〕第50


申请人:X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良,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7月13日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立案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93日依法受理。2020年112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7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台州市XX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经营店铺XX数码专营店。2020年6月26日申请人在该店购买MX Master3鼠标脚贴订单号1088038561218575188。收到货发现随货附带的医用酒精、湿巾、镊子均无执行标准上述商品涉嫌存在缺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2020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称经查被举报方提供的赠品未贴相关标识标签。但其提供了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等证明鉴于上述事实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已责令被举报方改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遂申请行政复议。一、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被申请人按照法律程序规定应该先受理被申请程序违法。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酒精包为鼠标脚贴包装内产品镊子、湿巾为订单内产品被申请人称被举报方提供的赠品无任何依据。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涉案产品无执行标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处罚条例为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49条涉及执行标准相关问题被申请人以与本投诉、举报无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4条责令改正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面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和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辩称:一、事实经过。2020年7月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其于2020年6月26日在州市XX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天猫店铺购买了鼠标脚贴发现随货附带的医用酒精、湿巾、镊子无执行标准要求查处。2020年7月9日我局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发现前述附带的商品及包装上无厂名厂址等相关产品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予责令改正。2020年7月10日我局向被举报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决定不予立案。2020年7月13日我局将处理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二、针对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理由作答辨如下:(我局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合法1、我局处理申请人的举报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我局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并决定不予立案符合该条规定。2、我局作出的答复合法。随货附带或赠品应当附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被举报人销售时附带的医用酒精、湿巾、镊子无相关产品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予责令改正。(关于举报人所述的产品未标注执行标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该条规制的是生产企业且未规定违反本条如何处罚。该条例对于经营未标注执行标准的产品未作出任何规定。至于申请人所述的产品存在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并无证据表明前述商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等相关标准。(关于申请人所述程序违法。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反映的属举报内容并没有提出明确的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不存在是否受理的问题。综上,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6日,申请人通过台州市XX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经营的店铺“XX数码专营店”购买了一个鼠标脚贴,鼠标脚贴包装内含一次性消毒去污片,另随货附带一个镊子、一包清洁湿巾。2020年7月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台州市XX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经营店铺:XX数码专营店。2020年6月26我在该店购买‘MX Master3鼠标脚贴’订单号1088038561218575188。收到货发现随货附带的医用酒精、湿巾、镊子均无执行标准,上述商品涉嫌存在缺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现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2020年7月9日至被举报人住所地进行核查。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显示:鼠标脚贴包装内含的酒精湿巾由深圳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执行标准为Q/SZBLJ01-2013;随货附带的清洁湿巾由安徽阜阳市XX卫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执行标准为GB15979-2002;随货附带的镊子由义乌XX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无执行标准。上述三个产品外包装上均无标识。2020年7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市监责字〔2020〕2-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被举报人,内容为:“经查,你(单位)销售的湿巾、镊子在产品或包装上无标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中文标识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2020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原因:“经查,被举报方提供的赠品未贴相关标识标签。但其提供了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等证明,鉴于上述事实,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已责令被举报方改正。”申请人不服,提起本案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登记信息、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黄市监责字〔2020〕2-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产品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举报人随货附带的一次性消毒去污片、清洁湿巾、镊子在产品或包装上无标识或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举报人立即改正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0年7月9日至被举报人住所地进行核查。2020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713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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