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1003E96936103G/2020-94945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 | 2020-10-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行复决〔2020〕36号--蒋某某不服黄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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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黄行复决〔2020〕第36号 申请人:蒋XX 被申请人:浙江省黄岩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澄江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林岩,主任。 申请人蒋XX不服被申请人浙江省黄岩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黄经信开告[2020]0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20年9月24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6年金台铁路建设拆迁,申请人的房屋是由被申请人与南城街道一起征收拆除的事实,未作出合法的赔偿安置。相关赔偿安置账目保存20年,不公开就是隐瞒事实。2016年甬台温铁路建设安置赔偿政策,是由被申请人作出最终解释和执行者,未详细提供就是行政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及土地征收房屋事项的,被申请人无条件公开。 被申请人辩称:一、本机关对申请人要求获取“2016年金台铁路建设拆迁南城街道区块拆迁赔偿安置明细表;南城街道区块各拆迁安置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2016年金台铁路建设拆迁安置赔偿政策文件复印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已经充分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行政不作为。二、申请人要求获取“2016年金台铁路建设拆迁南城街道区块拆迁赔偿安置明细表、南城街道区块各拆迁安置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认为,该申请要求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9日,申请人以书面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为“2016年金台铁路建设拆迁南城街道区块拆迁赔偿安置明细表;南城街道区块各拆迁安置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2016年金台铁路建设拆迁安置赔偿政策文件复印件”。次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信件。2020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黄经信开告[2020]0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2016年金台铁路建设拆迁南城街道区块拆迁赔偿安置明细表、南城街道区块各拆迁安置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对该信息不予公开。”,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提起本案复议。 以上事实,有黄岩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检索说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黄经信开告[2020]10号、邮寄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为“2006年甬台温铁路建设拆迁,黄岩南城街道区块农户蒋XX户拆迁安置补偿及赔偿金额明细表。2016年金台铁路建设黄岩区南城街道区块,农户蒋XX户拆迁安置协议及赔偿金额明细表”。被申请人经调查和检索,未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尽到合理检索义务后,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告知负责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黄经信开告[2020]1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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