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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10002051216/2020-145067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东城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0-10-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东城街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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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人民群众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从而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受理坚持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处理分为受理、记录、核查、办结四个流程。 第三条 举报投诉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食品安全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 第四条 举报投诉方式: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安排正式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第五条 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第六条 街道食安办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姓名及地址、违法事实的,应予以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对属于本区域管辖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举报、投诉,需上级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在上级部门统一协调下及时处理。 第七条 街道食安办应当对所受理的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度。街道食安办食安办正式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并跟踪处理,做到事事抓落实,件件有回音。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街道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全面负责人,受理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安办工作人员和协管员是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接到投诉举报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文字登记;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应立即赴现场进行核查。符合受理范围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 第十条 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一般性投诉举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 第十一条 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市场秩序及干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举报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案件,故意拖延时机贻误查处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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