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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31003E96936103G/2020-91818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机关事务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0-10-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岩区机关事务中心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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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机关事务中心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积极推动法治后勤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建设项目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等及其它具有长期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三条 本中心重大事项决策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分管领导协助主任决策或由主任授权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受主任委托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报。 第四条 中心机关科室、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托法律顾问,借鉴市局相关制度规定,开展法律和政策研究、专业性咨询、听证等工作,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决策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前提下,做到领导决定和群众参与、专家论证相结合,真正体现系统内干部职工的心愿和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统筹兼顾原则。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干部职工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处理好上级与下级、整体与中心部、集体与个人的关系。 (四)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章 重大决策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机关事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阶段性工作计划以及其他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安排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审定本中心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制定本中心关于重大工程、重大活动和大额度资金支出安排意见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五)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日常工作中事关全中心、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七)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决策建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由承办单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书面建议。 (二)拟订决策方案草案。承办单位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出可供决策的方案草案和有关说明。 (三)征求意见建议。保障各项重大行政决策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自觉接受区人大法律监督和区政协民主监督。 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由承办单位公开举行行政听证会。 决策事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承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未经沟通或有较大意见分歧的,不得提交决策。 (四)进行专家论证。对涉及本区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围绕公务用车改革、公共机构节能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所涉及的专业分类,组织有关研究咨询机构或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科学性的咨询论证。 (五)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在制定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作出风险评价结论。重大决策风险评估范围根据区相关规定执行。 (六)决策方案草案的修改和合法性审查。承办单位应将各方面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登记、整理,采纳合理部分,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再向中心办公室报送决策方案草案及制订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论证、听证、公众意见等材料。 中心办公室综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项材料,认为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的,应及时向中心主要负责人报告,由中心主要负责人决定提交中心党组会讨论;不能提交讨论的,由中心办公室向承办单位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七)集体研究决定。中心党组会讨论、审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承办单位汇报、参会人员发表意见、集体讨论、审议;决策事项的中心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中心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决定意见的程序进行,中心主要负责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决策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应当明确执行单位。 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进行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中心分管负责人应及时向中心主要负责人报告,在得到中心主要负责人授权后可临机处置。 第九条 主任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主任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主任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会议记录,专题会议决策记录由承办单位负责。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人员、缺席人员、列席或特邀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与会人员的意见; (四)列席或特邀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主任的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会议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主任报告。 第三章 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十三条 办公室对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执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贯彻执行决策,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 第十五条 决策执行责任人要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决策目标的实施。 第十六条 本中心决策执行情况要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同时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审计机关的专门检查和上级机关的层级监督。 第十七条 健全决策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领导评估与社会评估相结合,强化决策执行的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执行责任人要严格实行工作责任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履行情况,半年和年终应写出工作目标履行情况的总结报告。阶段性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应根据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及时报告。 第四章 决策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发现决策过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 (二)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四)发现或者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五)决策不能完全实施或无法实施时,未及时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的。 经调查,认为不存在应当进行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二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四)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决策责任人的过错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有关任免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过错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过错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过错责任人的处分,报上级机关的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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