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0/2019-76074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8-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黄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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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台州市黄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台州市黄岩区江口工业食品开发园区内。 2019年1月9日,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1月14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19年1月22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在黄岩区江口工业食品开发园区内从事罐头污水处理,在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台州市黄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黄岩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平面图》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所从事的是罐头污水处理。2019年1月9日,本机关环境监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以及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现场情况、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废气采集情况的事实。 。 证据三、《现场照片》一组四张。证实了当事人从事罐头污水处理的主要设备和废气采集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 证据四、《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主要证实了当事人在黄岩区江口工业食品开发园区内从事罐头污水处理,在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证据三相互印证。 证据五、黄环监(2019)监字第001号《台州市黄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监测》文件及其送达回证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臭氧(恶臭)浓度最大值为:9772(无量纲),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值(15m)。 证据六、《浙江黄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恶臭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方案》文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废气处理工程的具体方案。 证据七、黄环改字〔2019〕16号《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了本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下达《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责令其达标排放的事实。 2019年6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本机关2019年6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台环黄事先(听)告字〔2019〕3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应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黄岩区农业银行(地址:黄岩区天长南路83号,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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