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58/2019-73232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高桥街道 成文日期: 2019-07-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高桥街道“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9-07-03 10:42   来源: 高桥街道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大工程、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坚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原则。街道党工委委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须经街道委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文件精神、指示、任务、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制定和落实本街道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管理等重要事项;

  3.研究全街道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

  4.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

  5.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职工工作、生活、福利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街道办事处机关干部和村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选举、交流、奖惩、考核和使用意见;

  2.机关公务员(事业人员)交流、轮岗、调动的审定;

  3.推荐申报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4.按照干管权限,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5.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

  1.按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使用、运作;

  2.涉及本街道5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等投资项目的确定、实施、监督、验收等;

  3.涉及本街道1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大宗办公设备、重大设备等购置项目;

  4.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处置等项目;

  5.其他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街道财政预算的安排建议;

  2.预算调整建议;

  3.年终决算建议;

  4.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街道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按照会前酝酿决策、会中集体决策及会后执行决策三个阶段进行。

  (一)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涉及党员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提前报街道党政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相关部门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党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成员应逐个表态。党政主要领导实行末位发言制,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会议纪要,由党政办主任负责梳理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4.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决策后,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由街道工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街道党工委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街道党工委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街道党工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街道领导班子酝酿、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街道党工委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对本街道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党委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街道委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并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而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党委、纪委报告。

  (四)街道委应督促下一级党组织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将其作为下级党组织和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情况,适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属于个人责任,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责任,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检查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班子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四)责任追究时限。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六、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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