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52/2019-72731 文件编号: 黄西工委[2019]49号
发布机构: 西城街道 成文日期: 2019-05-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西城街道党工委 西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黄岩区西城街道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6-26 08:25   来源: 西城街道 字体:[ ]

 

中共黄岩区西城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

 

黄西工委〔2019〕49号

                                            

 

西城街道党工委  西城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黄岩区西城街道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办公室:

《黄岩区西城街道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岩区西城街道党工委

                             黄岩区西城街道办事处     

     2019年5月27日     

 

中共黄岩区西城街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印发

               岩区西城街道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编制外人员的管理使用,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其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编制外人员,是指在本街道范围内协助街道履行维护社会稳定和行政管理服务的社区管理、计生服务、财务、文秘、窗口服务、驾驶、后勤保障等职能的不占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

第三条  编制外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占单位行政和事业编制,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的签订由中介劳动服务公司签订。

第四条  编制外人员实行分级管理,街道组织办公室是编制外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招录计划、资格审核、培训教育和组织协调工作。街道内各办公室是编制外人员的用工部门,履行使用、管理和监督职责。

组织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编制外人员在街道内统一调动、转岗。

二 招聘录用

第五条  招聘编制外人员必须按照“先报后批、先批后招”程序进行,即由用工部门(各办公室)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岗位需求,事先向组织办提出用人需求,组织办根据用工计划,报街道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招聘。

第六条 编制外人员用工实行考用制度。

第七条  编制外人员招聘录用坚持面向社会、统一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国家劳动就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用工办公室分管领导可以根据岗位专业需要,提出拟招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建议,经组织办审核后,提交街道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在同等条件下,每次招录时符合设定条件和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八条  新录用的编制外人员一律实行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制度,期满后进行评议评价,合格的予以录用,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第九条  订立用工协议和劳动合同一律由中介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具体内容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拟定,其内容须包括合同期限、档案管理、劳务费用结算、社会保险缴纳、双方责任和义务、劳动争议处理等。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条  编制外人员实行月工资制,工资在次月的月初发放。工资的发放,试用期三个月内按照台州市的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发放。试用期结束后,根据工作年限,逐年提高基础工资。非工作时间参加工作的给予加班补贴,4小时以内计半天,连续4小时以上计一天。编制外人员的加班情况,须经分管领导核实,并经公示后无异议方可。

三    考评考核

第十一条 编制外人员实行出勤考核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出勤签到实行指纹打卡,每月统计出勤签到情况。出勤情况与月工资挂钩,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0元;旷工半天扣100元,旷工1天扣200元。因事因病请假的,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所在办公室主任把关,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请假半天扣10元,请假1天扣30元。因病请假的不扣工资。出勤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占年度考核奖的20%。

第十二条 编制外人员实行季度考评和年终述职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与所在办公室工作业绩抱团考核,季度考评由分管领导和所在办公室对其打分,一年中须有两个季度以上优秀的年终考核方可评为优秀。年终考评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考评对象为在街道发放工资的编制外人员(街道食堂工作人员不参加考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见后,报街道班子批准。街道国税代征点人员和社区工作者另行制定考核办法)。“述职考评”即采用编制外人员对自己本年度的工作进行述职,由机关干部、中层干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人大工委主任)现场评分,分别按30%、30%、30%、10%的权重比例计算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四档: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人数原则上按20%、70%、10%的比例掌握,按照全年综合考评得分确定每人的考核等次。个人承担的单项工作受到区级以上表彰的,直接评为优秀等次。所在办公室工作在全区分线考核排名中处于末位的,该办公室编制外人员取消评优资格。不称职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由街道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另行确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与年终奖金挂钩,称职等次的奖金系数为1,优秀等次的奖金系数为1.2,基本称职等次的奖金系数不高于0.8,不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年终奖金。称职等次的年终奖奖金数额由班子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街道每年对编制外人员采用末位淘汰制。淘汰对象为在街道考评考核中考评得分在末几位的人员,自下而上选取,取足应淘汰名额为止。如出现末几位得分相同的情况,由街道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得分相同的人员中的淘汰对象。每年编制外人员的淘汰名额由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编制外人员被派遣到街道内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一)服从制度规定,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二)坚持尽职尽责,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三)必须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准旷工,不准工作时间离岗、空岗或办私事,有事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

    (四)不准超越岗位权限,随意串动工作岗位。

    (五)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勒、拿、卡、要或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给予的物品、卡、券和现金。

    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

第十六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的编制外人员,一律由用工单位退回劳动服务公司由劳动服务公司根据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的,由街道按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散发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六)利用职权之便插手经济纠纷,参与与工作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的;

(七)挪用、侵占公私财物的;

(八)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九)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六天(含六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天(含十天)的;

第十七条  编制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无效的,给予解聘处理。违反第(四)条情形,被区级及以上检查组查处两次的,给予解聘处理;被街道检查组查处三次的,由用工单位退回劳动服务公司,由劳动服务公司根据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日常工作中不服从安排、不听从指挥的;

(二)违反纪律以及违反单位作息时间制度,无故迟到、早退的;

(三)多次受到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上班时间违犯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

(五)随意离岗、串岗或非经主管或值班领导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四   辞退辞职

第十八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等符合辞退情形的编制外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组织办审核,报分管领导核准后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编制外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解聘:

(一)因公负伤,正在接受治疗;

(二)患病治疗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女性编制外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第二十条 编制外人员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并按劳动合同规定履行辞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编制外人员自行辞职的,用人部门须及时向街道组织办报备。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续聘的或在合同期内单位提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达到正常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街道组织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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