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19-06-18 18:20   来源: 区司法局 字体:[ ]

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起草的《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628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司法局,联系电话:89180730,邮箱:hyfzb704@163.com 

 

 

 

                                                                         黄岩区司法局

2019年618

 

 

 

 

 

 

 

 

 

 

 

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以下简称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17〕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房。城区立改套范围(东至二环东线及九峰山脚、南至九澄大道、西至高速公路、北至黄土岭和马鞍山脚,以下简称立改套范围)内的农房,原则上暂缓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立式农房审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拆迁改造计划自行划定范围。

第二章 农房确权登记原则

第三条 以下情形的农房可以直接予以确权登记。

1)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可以凭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等材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农房产权涉及分家析产的,满足黄政发200291号文件规定的宅基地分户条件,凭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鉴证的分书或公证书,直接办理确权登记。

3)农户内已无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改前农业人口),并依法以继承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受“一户一宅”政策限制,继承人可以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时,需提供经镇(街)调解组织鉴证或经公证的继承书,确权登记时应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对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新农村建设人口集聚、地质灾害防治、下山脱贫、岛屿及库区移居、拆迁安置等原因,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

5)以分家析产、调剂或者拆除旧房等为条件建新房的,在办理原宅基地及房屋变更、转移登记或者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注销登记手续后,再办理新农房登记

第四条 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农房确权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以下简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发生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

1)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按以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政办发〔2017〕43号、台政办函〔2017〕80号及本意见精神,按不同历史时期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1987年1月1日后审批过宅基地的,超过批准面积的,本次重新进行认定,原则上按批准面积认定,对在审批时人口限额内部分可以继续予以认定(1999年因一户一宅要求拆除的限额内应拆未拆老屋)。

3)2004年8月18日,根据黄岩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0414号台风受损建筑灾后重建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原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简易程序批准原址重建的房屋,以原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及层数确认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所有权。至今未补办报批手续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因台风危房重建证明。

第五条 不同时期的人口限额认定标准。

1)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8月24日《黄岩县土地管理实施细则》(黄政〔1989〕201号)实施前,农户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其所占宅基地应符合黄岩县人民政府《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黄政〔1987〕237号)文件规定的限额条件。

2)1989年8月24日至2002年11月20日《黄岩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发〔2002〕91号)实施前,农户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其所占宅基地应符合黄政〔1989〕201号文件的限额条件。

3)2002年11月20日后,按黄政发200291号文件规定的限额执行。

4)户籍人口变动的,可以按建房时的农业人口数和限额标准补办,但补办时应未享受过政府其它福利型住房、货币补贴、公寓式住宅、货币化安置、批地建房等待遇(以下简称其它住房待遇),并提供相关证明,人口数计算时间与适用政策的时间要一致,补办用地后其变动的人口今后不得再享受其它住房待遇。

第六条 以下情形的历史遗留问题可按本意见补办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

1)建筑整体或局部移位,但该区块后续规划实施影响不大的。

2)建筑占地占用线”(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黑线、橙线)控制范围,其建设批准时间在“七线”规划批准之前并在规定时间内建成,建筑符合批准要求的;或占用宅基地未超过批准面积,或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

3)建筑形态不符合批准规划,擅自加宽或拉长,但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均未超过规划许可,且不影响现行建设规划实施的。

第七条 以下情形的历史遗留问题不予补办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

1)列入项目建设、立改套范围的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等项目规划范围内的。

2)其他按照“三改一拆”政策应予拆除的。

3)建筑层数超规划审批(村规划总平面)二层及二层以上。

4)日照等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且在公告期间相关利害人提出异议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发生,符合补办条件的违建农房,经处置(处罚)后填报黄岩区农房登记确认决定书(以下简称确认决定书)。对地上建筑物超出用地及规划要求且确实无法拆除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补办时对超出规划要求的地上建筑物作出“如遇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或征收时无条件自行拆除且不要求补偿”的书面承诺后,再填报《确认决定书》补办。

第九条 需补办用地和规划手续的房屋,未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北城街道、江口街道(不含立改套范围),以及院桥镇、宁溪镇、澄江街道、新前街道15元/

(二) 头陀镇、北洋镇、沙埠镇、高桥街道12元/

(三) 其他乡镇9元/

拆迁安置房涉及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需填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联系单》。

第十条  1994年4月19日至2014年3月27日发生的违法建筑,东、南、西、北城四街道立改套范围,超出规划审批标准部分建筑面积按200元/处置;其它街道和建制镇建成区,超出规划审批标准部分建筑面积按120元/处置;其它区域,超出规划审批标准部分建筑面积按60元/处置

违法占地按30元/处置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委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农房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本次集体土地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调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辖区内各村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测绘和房屋安全质量认定等工作。农民向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登记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房屋登记申请材料收集后,对调查测绘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公示5天,公示完成后统一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联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对基本符合相关要求,产权明晰的,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定后进入公告程序。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进入联审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农房登记发证联席会议,对农房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政办发〔201743号、台政办函201780号文件及本意见明确的分类处理办法,出具《处理意见通知书》(附件2)

 (3)确认。违法建设当事人按照《处理意见通知书》要求完成相关处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为单位出具《确认决定书》(附件1)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协调各相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房补办审批等工作。

 (4)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农房登记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户主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权利来源证明(包括《确认决定书》、其他经补办的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等);房屋竣工证明资料;房屋测绘报告等。

(5)公告。不动产登记机构以行政村为单位,确认决定书》及上述申请材料集中统一审核,对前期经补办的农房,审核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完成审核后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登记事项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

(6)登记。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权证附记栏中如实注明确权宅基地面积、确权建筑面积、超占面积、超建面积等情况,明确超占宅基地、超建建筑面积部分权益不受保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附件1:

乡、镇(街道)


行政村


户主姓名


编号


         

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现有家庭成员

 

姓名

与户主关系

性别

身份证号

户口性质

备注

















































建房时家庭成员

 

姓名

与户主关系

性别

身份证号

户口性质

备注























































不动产现状

编号

不动产坐落

房屋结构

建房时间

间数

层数

宗地面积

建筑面积

土地性质

备注

第一处










第二处










第三处










土地报批及发证情况

编号

批准文号

批准间数

批准面积

保留老屋面积

报拆老屋面积

合计批准用地面积

土地证号

证书记载面积

发证面积

超占面积

第一处










第二处










第三处










 


房屋批准及发证情况

编号

工程许可证号

批准间数

批准层数

批准建筑面积

房产证号

证书记载面积

发证面积

超建面积

第一处








第二处








第三处








拟确认情况

编号

产权来源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超占用地面积

超建面积

第一处






第二处






第三处






权利人承诺内容

    申请人承诺:上述房屋质量合格、结构安全,无权属争议和纠纷。且无其它任何农村房屋,同意注销所有在本村范围内的原产权证。户内成员均未享受过政府其它住房待遇。对不予确权的少批多建部分,如遇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或征收时无条件自行拆除且不要求补偿。
   本申请系申请人代表本户真实意思的表示,并对所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该户建房时成员(除                                          外)均为我村村民。上述第         处住宅不影响本村规划实施,申请内容及申请材料属实,房屋现状与测绘成果一致,经公告后无异议。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城建办意见

    经核查,该户建房符合黄政办发〔2019〕XX号规定情形,拟同意确认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规划意见

    经核查,该户建房符合黄政办发〔2019〕XX号规定的情形,根据提供的建房时间及人口数,确定成员      名。拟同意确认用地面积      平方米,超占面积     平方米。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按照黄政办发〔2019〕XX号规定,已处罚并缴纳相关费用, 同意确认用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超面积部分不予确认。

                                 分管领导: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

 

1.按建房时间计算人口数的,须填写建房时家庭成员,并在对应成员的其它栏中说明人口变化情况及发生变化的时间。

1)与户主关系:填写该家庭成员与本户户主的关系,包括户主、配偶、子、女、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关系。

2)身份证号码:填写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的可填写其它有效证件号码并予以注明。

3)成员备注:视需要填写相应信息,如“XXXX年外嫁”、“XXXX年入赘”、“XXXX迁出”、“XXXX年去世”、独生子女证、原报批户主等。

2.房屋结构按照“钢结构”“钢、钢凝结构”“钢混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类填写。

4.土地性质填写“国有”“集体”。

5.产权来源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建、调剂、继承、析产、本次补办及其它等类型填写。

6.如一户在本村内有多处房屋,填写表格时房屋现状、土地和房屋报批、拟确认情况四个部分编号对应填写。
附件2:

 

黄岩区农房登记处理意见通知书

 

                  户:

你户坐落在黄岩区         街道(乡、镇)       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于              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条第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条第                            的规定。根据《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确权登记实施意见》(黄政发2019〕   号)相关规定,经本机关联审,现将处理意见告知于你:

1、违法占用土地面积        ,按         /㎡缴纳罚没款。

2、违法建房建筑面积        ㎡,按         /㎡缴纳罚没款。

以上累计应缴纳罚没款共计         

大写:                                            

请你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不予确权登记。

 

 

           街道(乡、镇)

                     

 


附件3: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申请

 

台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本人(单位)因                    (遗失原因)不慎遗失坐落于                                                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                 证号:                           ),现申请遗失声明,并委托贵中心予以公告。该不动产上  □存在  □不存在他项权利。如有不实,本人(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

       


附件4: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联系单

乡镇街道:

建设单位


批准文号


建设地点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应收配套费


按规定减免

内容


实收金额


计算人


校对


复核人


负责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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