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20/2019-71956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成文日期: 2019-06-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彭某某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和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措施案
发布日期: 2019-06-11 14:34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字体:[ ]

当事人:彭某某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山前村188号。          

2018年9月20日,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和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于当日经批准立案,并于当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并于2006年开始在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山前村188号从事塑料制品加工,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彭某某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黄岩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平面图》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所从事的是塑料制品加工。2018年9月20日,本机关环境监察人员对当事人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现场生产情况、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一组四张。证实了当事人从事塑料制品加工的主要设备和现场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                            

证据四、《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主要证实了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并于2006年开始在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山前村188号从事塑料制品加工,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证据三相互印证。

证据五、黄环改字〔2018〕492号《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了本机关于2018年9月20日下达《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责令其停止建设的事实。

2019年2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本机关2019年1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事先(听)告字〔2019〕1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应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按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一般,建设项目总投资额75.47万元,本机关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壹拾柒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本机关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伍佰贰拾元整。

上述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捌万叁仟零叁拾柒元整,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零叁拾柒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黄岩区农业银行(地址:黄岩区天长南路83号,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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