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0/2019-71112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5-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蒋某未采取措施造成固废污染环境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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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蒋某,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岙岸村模具城。 2018年8月14日,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采取措施造成固废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于当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18年8月27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3月开始在黄岩区西城街道岙岸村模具城从事铁屑回收利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造成固废污染环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蒋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黄岩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平面图》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所从事的是铁屑回收利用。2018年8月14日,本机关环境监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现场生产情况、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一组三张。证实了当事人从事铁屑回收利用的主要设备和现场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 证据四、《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主要证实了当事人于2018年3月开始在黄岩区西城街道岙岸村模具城从事铁屑回收利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造成固废污染环境,以及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证据三相互印证。 证据五、黄环改字[2018]403号《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文件各一份,证明了本机关于2018年8月15日下达《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2018年9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于2018年9月3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审议小组审议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属于依法从轻、减轻、免于行政处罚的范围,予以采纳。以上事实,有本机关2018年9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事先(听)告字〔2018〕17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造成固废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应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陆佰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黄岩区农业银行(地址:黄岩区天长南路83号,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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