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职业技工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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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YD13-2019-0001 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黄岩区税务局 黄人社〔2019〕17号 关于试行职业技工院校学生在实习 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 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回应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日益迫切的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诉求,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精神,决定在本区试行职业技工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以下分别简称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试行参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范围 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暂限于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纳入试行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实习)单位可以为本单位的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允许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 二、缴费标准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度用人(实习)单位申报的个人缴费工资封顶保底后确定;如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其月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费率统一按所在用人(实习)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工伤保险参保和责任主体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实习)单位承担用人(实习)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实习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实习)单位可与相关学校签订实习协议,约定补偿办法。属于试行参保范围的未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四、经办要求 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增设“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征收品目(社保方代码2850800,税务方代码1020401012330006),专门用于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征收工作。该征收品目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五、相关待遇标准 已参保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已参加试行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实习)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黄岩区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抄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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