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11/2019-66903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金融办 | 成文日期: | 2019-0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中共黄岩区委 黄岩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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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黄岩区委 黄岩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2017年4月17日)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上市(挂牌),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和提升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区政府设立并每年保持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上市扶持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上市。 二、企业因上市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归投资者所有。 三、企业因上市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资产评估增值以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归属个人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应按规定征收,区所得部分以项目扶持形式给予全额补助。 四、非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至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原行政划拨土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同意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出让金区得净值部分以一定形式给予补助。对经区金融办确定的拟上市企业,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权属无争议的房产、土地,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给予办理权证。 五、鼓励我区企业与上市公司购并重组,在保持独立法人的前提下,其购并重组中产生的由我区企业缴纳的各类税费区所得部分全额在当年以项目扶持形式补助给我区企业。 六、对申请境内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按以下进度兑现: 1.企业与券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且已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和工商注册登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完成上市辅导并经省证监局验收通过,给予100万元奖励(仅限一次)。 3.向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发审委核准通过并拿到发行批文,给予300万元奖励。 4.企业成功首发上市后,首次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黄岩辖区内的,按募集资金在10亿元(含)以上,5-10亿元和5亿元(含)以下三挡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该项奖金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管) 七、对申请境外上市的企业,首次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黄岩辖区内的,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 八、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取得相对控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对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至我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并于该上市公司迁入我区当年给予公司高管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九、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十、对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台州小微板、创新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企业挂牌注册费、挂牌服务年费的费用。 十一、对于每年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或其他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实现股权融资累计达到1000万元,并且80%投在黄岩辖区内的企业,按2000万元(含)以下、2000—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三档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其投资项目在黄岩区内的,按实际投资额千分之二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十二、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碰到的产权办理、历史遗留等问题,由区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帮助协调解决,实行区领导挂牌督战机制;区级部门乡镇街道要勇于担当,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对企业首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在黄岩区的项目用地,区政府实行“一企一策”,优先安排。 十三、要求本地上市公司将自然人限售股的股票托管在黄岩本地证券营业部,解禁后转让股票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大额减持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给予奖励;若外地上市公司自然人限售股的股票在黄岩辖区内证券营业部托管并减持,转让股票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给予其区所得部分95%的奖励。 十四、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既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又为出资人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取得所得能划分清楚的,对所得中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适用20%的税率,其余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五、其他事项 1.本意见每年兑现一次,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经区金融办审核,区财政局复核,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2.及时兑现台州市相关政策,同一企业在区财政奖励后又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区财政奖励部分视作已经配套,市奖励部分纳入本意见奖励总额。企业由“新三板”转板A股上市的,已享受“新三板”挂牌奖励的,只补足上市奖励差额部分。本意见如与其他优惠政策有相同部分,按就高原则兑现,不重复享受。 3.拟上市企业、拟挂牌企业是指与券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或挂牌服务协议,且支付一定服务费,并经区金融办备案确认的企业。 4.拟上市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享受扶持政策前,应根据区政府相关要求,对个人限售股(含股权激励股票)托管在黄岩、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在黄岩、公司注册地不得迁出黄岩等事项,作出具体书面承诺,违反承诺的,应终止或收回相关优惠。 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工作由区金融办承担。原黄区委发〔2012〕41号《关于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此件发至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级机关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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