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07/2019-64984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9-01-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浙江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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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浙江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2018年7月,水利部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护突出问题的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近期,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办河湖[2018]245号),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区“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具体标准。 二、起草过程 2018年11月上旬我厅组织相关处室研究并起草了《标准(征求意见稿)》,11月21日,我厅在浙江水利网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27日在全省会议上专题研讨《标准》并征求了各地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查,修订后正式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浙江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1、总体标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执行。 2、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河道管理范围禁止性行为问题、河道采砂问题认定和清理整治标准。
链接:《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浙江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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