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04/2019-81232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19-1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黄岩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9-12-06 11:39   来源: 区教育局 字体:[ ]

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区直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

    现将《黄岩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岩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市《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准确把握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坚持政府主导,公办民办并举,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岩区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优质量”原则,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服务,加快构建广覆盖、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二章  申报对象

第三条 符合黄岩区幼儿园发展布局规划,面向大众,以非营利为目的,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合格,收费符合标准的依法设立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取得办园许可证,并经民政部门登记;

(二)办园标准达到准办级及以上,上年度年检合格;

(三)收费规范,无乱收费行为;

(四)办园行为规范,坚持科学保教,无“小学化”现象,无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无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权益,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教职工缴纳“五险”,持证上岗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全社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其他教职工工资标准不低于我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六)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不得有盈利性收入,财务状况良好。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黄岩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见附件1);

(二)《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幼儿园教职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当月教职工工资发放清单和“五险”凭证复印件;

(四)幼儿园收费公示资料及备案文件(大、中、小各年段收费发票复印件各三张)、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上年度年检结论(包括保险证明、财务审计报告);

(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3);

(七)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小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黄岩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认定。认定小组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有关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学前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受理认定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审核。

第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一年一次,每年9月20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自愿原则,向认定小组办公室申报,由认定小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认定小组须在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认定,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当年起享受各种奖励和补助。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程序:

1.申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认定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

2.受理。认定小组办公室接到民办幼儿园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或要求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

3.认定。认定小组严格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和办法,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并作出“准予认定”和“不予认定”结论。

4.公示。认定结果由区教育局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发文。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联合发文公布,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6.报送。区教育局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将幼儿园的相关信息统一纳入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保教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并报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局备案后执行,收费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处理。代管费、伙食费按照不盈利、不结余的原则,可参照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局备案后执行。除此之外不得有任何相关的另行收费。

第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收取的保教费、代管费和伙食费的管理,保证幼儿园的保教费收入主要用于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对收取的代管费和伙食费,坚持做到家长自愿、依标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从中营利,并实行多还少不补。

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规定一次性收费,中途不得再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第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根据文件规定,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代管费、伙食费按学期或按月预收。幼儿因故休学、退学或转园的,应按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园日,终止时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园与幼儿家长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幼儿园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幼儿退学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八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黄岩区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7〕152号),区财政设立了学前教育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普惠性幼儿园新园建设、生均公用经费、非编教师工资(社保)、教师培训经费补助和普惠性幼儿园示范园奖励、民办幼儿园晋等升级奖励,以及其他政策性兑现补助等。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性补助。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的奖补,由有关幼儿园申报,并按省、市、区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普惠性幼儿园考核奖励制度。每年对普惠性幼儿园进行考核,通过考核,评选出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示范园”(每年限10所以内),并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用于改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

第十六条 区教育局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全区教师统一管理系统,保证他们在业务培训、教科研活动、职务评审和评优评先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的政策待遇。

第十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第九章 规范办园

第十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坚持依法办园,切实规范办园行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幼儿园管理条倒》、《幼儿园工作规程》《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规章,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二)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三)加强园舍空间与设施、班级空间与设施、人员配备与待遇、园务管理与教师队伍建设、安全与卫生保健、班级保育和教育、家长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遵守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依法招收3至6周岁的适龄儿童入园,严格按年龄编班,(其中:一、二级幼儿园班额应控制在30人左右,小班可适当減少,大班不超过35人;三级、准办级幼儿园小班班额应控制在30人内,中班不超过35人,大班不超过40人,班额平均人数35人以下的规模编班),严禁超规模招生。

(五)严格执行《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的要求,足额配置保教人员,规范聘用持证专任教师,对于现任没有持证的幼儿教师,要创造条件鼓励考取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章 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区教育局和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加

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指导、督促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水平。

第二十条 政府资助资金,应单列收支,专款专用。建立幼儿园财务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政府资助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与财务年度会计决算一并报区教育局备案。财务审计结果作为民办幼儿园是否享受财政资助的主要依据之一,确保奖补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检查,确保其严格遵守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与学历、工作年限、职称、上岗证书和工作绩效等挂钩的教师工资制度,确保50%以上的奖补资金用于提高教师待遇和用于教师培训。

第二十三条 区教育局要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考核制度,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在保教质量、安全管理、办园水平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评估检查,实施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和审计,对于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年检一次。

第十一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幼儿园的,须在当年10月20日前向认定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认定小组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退出普惠性幼儿园后,要妥善做好后续工作,收费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试行。2018年9月6日下发的《黄岩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附件1关于调整黄岩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docx

附件2 黄岩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docx

附件3.黄岩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docx

附件4黄岩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真实性承 诺 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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