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42/2019-81690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12-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9-12-13 16:21   来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 字体:[ ]

台州市黄岩京都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天元路349号,该顶层超建部分(第11、12层)由台州市黄岩京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建设,经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面积测绘报告,该顶层超建部分(第11、12层)建筑面积为183.69平方米。该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加层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本机关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该公司提出不宜拆除的理由,并委托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顶层超建部分(第11、12层)是否可拆除及房屋安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台州市黄岩京都商贸有限公司顶层扩建区域在正常使用荷载作用和定期维护下,可满足使用。同时,考虑到该房屋顶层上部扩建部分与该房屋主体结构已构成整体,若直接拆除扩建部分结构会对该房屋原有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宜保持房屋现状。

依据上述鉴定结论,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可能对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影响,因此本机关认为,台州市黄岩京都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的该顶层违法建筑部分(第11、12层)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公示期限: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2月20日

联系地址:黄岩区环城东路115号

监督电话:0576-81112023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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