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3002677103P/2019-79594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9-1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19-11-05 09:57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举报走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现将黄岩区府办起草的《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1月15日之前,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政府打私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120212,邮箱:huangyandasi@163.com

 

黄岩区府办

2019年11月4日


黄岩区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举报走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向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举报走私违法行为或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举报走私或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按照举报线索准确、举报人配合情况、案件查处价值等综合因素分三级进行奖励。

原则上将举报线索准确,且举报人配合执法人员到达案发地点,并在场帮助执法人员查获违法行为的,列为第一级;将举报线索准确,且举报人虽未现场配合但发挥指引作用,执法人员依据线索查获违法行为的,列为第二级;将举报线索准确,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的,列为第三级;具体档次由案件查办部门确定。

具体奖励标准为:

  1. 第一级,按该案罚没款的8%及以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0元;

  2. 第二级,按该案罚没款的4%及以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 第三级,按该案罚没款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罚没款的,但属于第一级、第二级情况,可酌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四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走私或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事先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

(三)举报走私或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查证属实并立案处理;

(四)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依法处理的,在处理结束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走私或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奖励金按照举报人贡献大小分配并分别发放。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被侵权方或其代理人投诉的案件、消费者申诉的案件;

(三)参与违法活动并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举报该违法活动的案件;

(四)被处罚对象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举报的其他案件;

(五)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案件;

(六)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新的违法活动或新的违法主体的违法活动追查后的处罚;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接受举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八条  走私或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案件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110(公安)、12315(市场监管)、12328(运管)。 

第九条  举报奖励金发放工作由办案机构所在单位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与审批。《举报记录》上注明有奖励要求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罚没款(货物变卖)入库之日起10日内,由案件经办人填写《奖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有功人员审批表》,认定有功等级,说明奖励依据,计算出拟奖励金额,并附《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货物变卖)票据,送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办案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个案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二)通知。举报奖励获批后,案件经办人应于5日内填写《奖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有功人员通知书》,送达举报人。因故无法通知举报人的,案件经办人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6个月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三)发放。举报人应在《奖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有功人员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到财务机构办理举报奖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奖必须由举报者本人领取,一律不得代领。领取举报奖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奖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有功人员通知书》、开户银行账号或卡号(银行账号户名与身份证必须一致)。案件经办人对举报人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当场将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奖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有功人员通知书》等需要保密的相关资料封存在专用信封中,交监察机构封存保管。案件经办人同时填写《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单》,由办案机构、监察机构会签后到财务机构办理领款。财务机构凭会签后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单》为付款的原始凭证,通过银行转账直接将奖励款汇入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或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