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54/2018-60068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北城街道 | 成文日期: | 2018-03-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岩区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控制与净化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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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和净化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以下简称“两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和《浙江省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控制与净化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结合《国家奶牛结核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浙江省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7-2020年)》的实施要求,力争到2018年末我市达到奶牛“两病”净化标准。 二、管理措施 (一)场群分类管理。按照《国家奶牛结核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浙江省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7-2020年)》规定,奶牛“两病”都达到畜间净化标准的场群,认定为净化场;奶牛“两病”未全部达到畜间净化标准,但连续2年以上(包括2年)奶牛布病个体阳性率在1%以下,6周龄以上的奶牛结核病个体阳性率小于3%,所有染疫牛均已扑杀的认定为低风险场;未达到低风险场标准,或年度内调出奶牛被发现布病或结核病阳性的,认定为高风险场。各乡镇、街道应对辖区内奶牛养殖场群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在3月底完成分类管理名册的建立并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区畜牧兽医局防疫科。 (二)严格移动控制。严格限制奶牛从高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移动。调运奶牛应符合《国家奶牛结核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浙江省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7-2020年)》要求。跨省引进奶牛,货主应向输入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等申请材料,办理跨省引进乳用动物检疫审批手续。严禁从省外布病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的免疫县(市、区)调入奶牛。 要严格落实跨省奶牛调运“两病”检测出证制度,省外调入奶牛入境时应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1个月内的“两病”检测合格报告,无1个月内的“两病”检测合格报告的省外奶牛,一律不予报验入境,养殖场不得接收养殖。 省内调运奶牛参照跨省奶牛调运检测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凭1个月内的“两病”检测合格报告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两病”净化区的奶牛可凭产地检疫证明和1个月内的“两病”检测合格报告跨县流通。限制“两病”风险区奶牛向“两病”净化区移动,允许“两病”风险区的净化场奶牛凭产地检疫证明和1个月内的“两病”检测合格报告向其他风险区跨县移动。禁止“两病”高风险场的奶牛转场饲养,禁止低风险场奶牛向净化场转场饲养;禁止奶牛“两病”阳性畜调运。供应用于奶牛人工授精的精液(冻精),必须来自于“两病”净化场、合法的单位。禁止从奶牛“两病”阳性场引进精液及胚胎。 (三)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各乡镇、街道应对辖区内所有奶牛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两病”检测。对去年检测发现的“两病”污染牛群(场)严格按要求落实每二个月监测一次,连续2次检测均为阴性后,可以每年只检1次。布病阳性场在连续监测两年后,最后一次仍有阳性奶牛的,该场阳性奶牛所在群体应作淘汰处理。对报告或发现早产、流产等疑似病畜的,各乡镇、街道要及时采样开展布病血清学监测,发现阳性畜的,应当追溯来源场群并进行逐头检测。奶牛“两病”初筛和确诊应分别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加大对省外调入奶牛的抽检和跟踪监测力度,发现可疑病例时要随时采样监测。若在屠宰、调入等环节发现奶牛“两病”阳性的,调入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开展溯源调查,并将结果告知产出地。 (四)报告与隔离。从事奶牛养殖、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乳制品收购、加工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两病”检测可疑阳性牛,出现流产、不育或辜丸炎等为主要特征的布病临床可疑病牛,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迟报。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有相对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舍(区)。发现的“两病”可疑奶牛须限养在隔离牛舍(区)内,并进行复检。隔离期间,应采取加强消毒、固定工具使用范围等措施,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五)扑杀与无害化处理。“两病”病牛或检测阳性牛须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及时予以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对“两病”病牛或检测阳性牛扑杀前、临床可疑病牛或检测可疑牛隔离饲养期间生产的生鲜乳,应集中收集并作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业部农医发〔2017〕25号)规定。 (六)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 1.环境控制。奶牛养殖场应实行封闭饲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规定,并在场区内不得饲养猫、猪、鸡等其他动物,禁止其他动物出入,做好灭鼠、灭蝇等工作。奶牛养殖场应设置消毒设施,建立和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定期更换消毒药品,按《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落实日常消毒措施和临时紧急消毒措施,确保场区环境安全。 2.人员管理。奶牛养殖场户工作人员(包括兽医、饲养员、挤奶工、修蹄工等),应每年开展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发现有患结核病或布病的,以及布鲁氏菌感染的,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隔离治疗。新入职从事奶牛养殖相关工作人员在入职前也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服、饲养工具要保持清洁,不得带出场。 3.奶牛管理。对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管场、健康证管奶、户口簿管牛”的“二证一簿”制度。对奶牛散养户,实施“健康证管奶、户口簿管牛”制度。户口簿一式两份,一份由畜主保存,一份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对奶牛养殖场(户)存栏奶牛动态变化与户口簿登记情况,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要对其进行不定期检查。所有奶牛一律凭证出售鲜奶、交易、屠宰,无证一律不准销售鲜奶,不得开具《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证明》,从而杜绝违法运输、交易、屠宰。 奶牛养殖场户应建立健全奶牛户口簿即养殖档案制度,并对建档奶牛进行数码照相。养殖档案应及时记录奶牛出生或调入调出日期、牲畜标识号、免疫接种及死淘等情况。养殖场户存栏奶牛动态变化情况应及时按要求在省智慧畜牧信息化管理平台中更新数据。奶牛养殖场户饲养的奶牛应符合《乳用动物健康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37 号),并建立奶牛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详细记录(附具)每次免疫接种、健康检查和布病、结核病等疫病监测结果。 4.“两病”净化牛群培育。养殖场户要根据本场实际,制定控制或净化方案,积极培育“两病”净化牛群,参与“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建设。自繁自养的奶牛养殖场户,应建立相对独立的犊牛培育栏舍,按相关规范要求做好犊牛“两病”净化工作,从扑杀阳性牛、培育健康犊牛群两方面入手,逐步达到场群净化。调入饲养的奶牛养殖场户,引进时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按规定要求隔离观察45 日,及时做好登记用药、消毒、临床健康检查等记录,经奶牛“两病”复检阴性,方可混群饲养。隔离观察期间发现阳性动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七)防疫监管措施。各乡镇、街道应对辖区内奶牛养殖场户实行“一证两档”管理,即指导奶牛养殖场户加快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按要求上报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督促奶牛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奶牛养殖档案和奶牛健康档案,并开展检查。应强化奶牛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监管,逐步建立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奶牛“两病”检测不合格,或健康档案记录不全、不实的奶牛生产的生鲜乳,养殖场户不得销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奶牛“两病”防治工作负总责。要积极争取将奶牛“两病”防治工作主要任务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制定本辖区奶牛“两病”防治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按期实现防治目标。鼓励区域之间开展联防联控,共同推动防治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要结合美丽牧场建设,加快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依法将奶牛“两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两病”防治工作中符合条件人员,应积极争取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对积极参与“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建设,率先实现“两病”净化目标的奶牛养殖场户,应在各类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要积极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参与“两病”净化工作,相关政府购买防疫服务经费应统一纳入年度动物防疫工作预算。 (三)强化宣传教育和人员防护。要加大“两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工作防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水平。要积极联合卫生等部门,开展养殖户、屠工屠商、乳品收购加工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增强其自我防护意识,降低人群感染风险。要为防疫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加强个人防护教育培训。 (四)加强评估验收。2018年,区畜牧兽医局将按照《国家奶牛结核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浙江省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7-2020年)》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地区的“两病”控制和净化工作开展评估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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