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岩区深化“亩均论英雄”落实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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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岩区深化“亩均论英雄”落实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深化“亩均论英雄”落实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岩区深化“亩均论英雄”落实差别化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台州市《关于印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56号)以及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18〕12号)精神,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征的导向作用,推动企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立以企业综合评价和“亩均税收”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提高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涵养地方税源。 二、实施内容和方法 (一)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对象。 1.工业企业。我区工业综合评价列为A、B两档且“亩均税收”前200名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企业作为减征对象。 2.非工业企业。在我区非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出台之前,暂不列入减征对象。 3.石油、金融保险、通讯、烟草等垄断行业,以及房地产业、建筑业、租赁业等行业,不列入减征对象范围。 4.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因改革调增税款部分可给予100%减免。 (二)分类分档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政策。 1.经信部门根据我区工业综合评价列入A、B类的企业按“亩均税收”标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取“亩均税收”排名前200名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企业名单,并将企业分为两档(前100名为第一档,第101名至200名为第二档),提供给税务部门,作为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对象,企业享受减征土地面积不超过该企业用于计算亩均税收的参评土地面积,且减征的金额不超过当年应申报的土地使用税税额。 2.税务部门根据经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分档进行减免,减免税款所属时段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减征税收总额不超过因推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而增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每年的减免幅度在经信部门出具“亩均税收”排名后由区税务部门再予以测算决定。 三、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原《关于印发黄岩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黄政办发〔2017〕13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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