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岩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20 09:39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1871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岩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9     

(此件公开发布)

黄岩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4

事故分级.................................... 5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5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5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6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6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6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6

3.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11

3.3 技术支撑机构............................ 12

3.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13

3.5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 14

4  监测预警................................... 15

4.1 监测.................................... 15

4.2 预警.................................... 15

信息报告................................... 16

5.1 报告主体和时限.......................... 16

5.2 报告内容................................ 18

应急响应................................... 18

6.1 事故评估................................ 18

6.2 响应级别................................ 18

6.3 响应措施................................ 20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22

后期处置................................... 23

7.1 善后处置................................ 23

7.2 总结评估................................ 24

7.3 责任追究................................ 24

应急保障................................... 24

8.1 队伍保障................................ 24

8.2 信息保障................................ 25

8.3 医疗保障................................ 25

8.4 技术保障................................ 25

8.5 物资与经费保障.......................... 25

8.6 社会动员保障............................ 26

8.7 宣教培训................................ 26

附则....................................... 26

9.1 预案管理................................ 26

9.2 应急演练................................ 27

9.3 预案实施................................ 27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平安黄岩和宜居黄岩建设。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台州市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事故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4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超出事发地地级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4)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的;

(5)省级以上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市内2个以上区(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不足100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要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项;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向区委、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区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食安办主任担任。

3.1.1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府办、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综治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黄岩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法制办、区质监局、区应急办等单位组成。

3.1.2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和公益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引导和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新闻发布工作,把握宣传导向。

(2)区府办:牵头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事宜;督促、检查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领导指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汇总、审核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向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

(3)区人民法院:负责食品安全案件审理工作;牵头明确食品安全案件审判法律适用标准。

(4)区人民检察院:负责食品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法律监督工作;加强对食品领域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依法查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5)区综治办:牵头做好包括食品安全网格协管员队伍在内的基层网络建设;协助开展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将食品安全列入年度平安建设和综治目标管理考核,推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协助推进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

(6)区发改局:负责将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食品工业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加强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推动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依法审核食品检验检测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指导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及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7)区经信局:负责食品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全区食品工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食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工作,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8)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施,负责指导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及周边环境的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9)区科技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科技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黄岩区科技发展规划;支持科研机构、企业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的技术创新以及管理创新研究和成果转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

(10)黄岩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查处、协调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涉嫌犯罪行为;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11)区财政局:落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2)区住建局:统筹规划餐厨废弃物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13)区农林局: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林业、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14)区卫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承担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

(15)区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影响食品安全重大环境问题的处理;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监管;指导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估、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

参与和食品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及事故的调查处理。

(16)区商务局:负责制定促进餐饮业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指导酒类流通批发零售备案登记工作;负责“千镇连锁超市”建设。

(17)区安监局: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18)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统筹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后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并监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工作;负责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及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指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食品商标、食品广告监管工作,依法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

(19)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区设立的临时疏导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牵头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清运处置工作。

(20)区法制办:审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起草的食品安全政策文件;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

(21)区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定量包装食品和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督管理;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2)区应急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应急联动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各机关、单位的协调与联系工作,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

3.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区食安办自动转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区食安办主任、专职副主任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督促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区委宣传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其他服务保障工作。

3.3 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控制等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按要求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4.1 事故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和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区安监局、黄岩公安分局、区卫计局等相关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依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或指定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其职责是会同专家咨询组人员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3.4.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牵头,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4.3 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计局牵头,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和监督事发地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

3.4.4 社会稳定组

由黄岩公安分局牵头,会同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3.4.5 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食安办等单位,负责事发地现场报道和媒体记者采访管理工作,同时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的监测、引导、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

3.4.6 专家咨询组

由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3.5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

各乡镇(街道)参照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对需要区级层面协调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有关乡镇(街道)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或由有关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区卫计局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可能波及的地区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延续时间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4.2.2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4.2.3 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信息报告

5.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治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立即向区级卫计部门报告。卫计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卫计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况。

(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8)当发生或预计很大可能会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及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4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和区食安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5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5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事发地乡镇(街道)应第一时间报知区食安办,并在事发3小时内再书面报送相关情况。

5.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应急响应

6.1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用于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区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所涉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6.2 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区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6.2.1Ⅰ级、Ⅱ级、 Ⅲ级应急响应

经区食安办初步评估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区食安委应立即对事故影响及其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迅速上报区政府及上级食安办。区政府及时上报市政府。区食安委转为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召集成员单位会商应对,采取Ⅳ级应急响应所有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随时准备接受上级指挥,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全力组织设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事发地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和上级食安办。

6.2.2 Ⅳ级应急响应

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区食安办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区食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和帮助。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区政府、区食安办及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市食安办备案。

单起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根据有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3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3.1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主动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封存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尽力减轻事故危害。

6.3.2 医学救援

医疗救治组要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

6.3.3 现场处置

事故调查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危害控制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经营场所,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6.3.4 流行病学调查

事故调查组要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期间,相关监管部门要协助流行病学的调查工作。

6.3.5 检测分析评估

事故调查组要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检品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咨询组要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整改意见,为制定事故评估总结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参考。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场所和设备等应当予以解封。

6.3.6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区、乡镇(街道)两级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应针对不同级别、不同类别食品安全事故,结合各自职责权限,统一组织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信息发布可采取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6.3.7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要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对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置;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协调相关媒体和网络平台删除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4.1 响应级别调整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分析、评估和论证后,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

(2)当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评估标准已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4.2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按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由上级食安委决定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再需要继续应急处置;

(4)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 总结评估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对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形成报告后上报区政府和市相关主管部门。

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调查。

区食安办结合实际救援情况,组织对事发地乡镇(街道)的应急救援总结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通报有关单位。

7.3 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8.2 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8.3 医疗保障

区卫计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4 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8.5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8.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7 宣教培训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食安办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者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区食安办牵头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区食安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区食安办会同区应急办适时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应急演练

为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每3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视情形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黄岩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黄政办发〔2015〕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黄岩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简易流程图

2.黄岩区食安委办成员单位值班电话


附件1:

黄岩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简易流程图

 

附件2:

黄岩区食安委办成员单位值班电话

成员单位

值班电话

区委宣传部

84120800

区府办

84120200

区人民法院

84282153

区人民检察院

84282011

区综治办

15067601910

区发改局

84121065

区经信局

13857674602

区教育局

89197500

区科技局

84121511

黄岩公安分局

84205535(110)

区财政局

84115872

区住建局

84273096

区农林局

84120119

区卫计局

84120500(120)

区环保局

89178269

区商务局

13989683233

区安监局

84616006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905761184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

15356310051

区法制办

84120251

区质监局

13736642730

区应急办

84120289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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