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12/2018-51338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1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岩区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和生前享有奖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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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黄岩区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和生前享有奖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着力改善民生,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决定在黄岩区节地生态安葬推行期间实施逝后奖补和生前享有的激励政策。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 3、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框架:实施办法主要分为六个部分:1、减免和奖补项目;2、减免和奖补对象;3、减免和奖补标准;4、申请程序;5、费用结算;6、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内容:一是规定了减免和奖补对象为:1、逝后享有的对象为:(1)黄岩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2)在黄岩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区户籍的在读学生;(3)驻黄岩部队现役军人;(4)与黄岩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外来在职务工人员;2、生前享有的对象为:满70周岁以上的黄岩户籍所有城乡居民主动在生前申请其亡故后遗体火化后采用海葬、树葬、骨灰存放(长期)等方式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安葬骨灰的人员。 二是规定了减免和奖补的标准:1、对采取海葬的奖补对象,除免除海葬直接费用(含车船费、撒海活动服务费、刻字费)外,再给予每例2000元的奖补;2、对采取树葬的奖补对象,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公墓安葬的,免除安葬费(含刻字费)外,再给予每例1500元的奖补。在乡村公益性墓地树葬的,给予1500元奖补;3、对采取骨灰长期存放的奖补对象,在区民政部门指定的骨灰堂安放的,免除骨灰格位使用费,再给予每例1000元的奖补;在乡村公益性骨灰堂安放的,给予每例1000元的奖补。 三是申请程序为:1、逝后奖补的申请对象其经办人在办理遗体火化相关手续及与所在乡镇、街道签订《台州市文明治丧协议书》时,同时提出申请并填写《台州市黄岩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核申请表》;2、生前享有的申请对象应当向其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填写《台州市黄岩区节地生态安葬生前享有奖补申请审核表》。 四是经费结算方式为:1、奖补资金和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2、奖补资金由乡镇(街道)先行垫支;3、乡镇(街道)每年向区民政局报送《台州市黄岩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结算表》,经申报、审核、审批、结算等程序后由区民政局支付给乡镇(街道)。 五是规定由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三、术语解释、实施日期 (一)术语解释: 1、“海葬”指民政部门定期组织的,将逝者骨灰撒向相关部门指定的海域,并将逝者姓名免费镌刻在指定公墓的海葬纪念碑上,以便亲属祭扫。 2、“树葬”是指将逝者骨灰用可降解环保骨灰盒或者装环保袋装殓后,深埋在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地面植树、栽花或种草,并在墓地指定的石碑上免费镌刻逝者姓名作为纪念,以便亲属祭扫。经过一段时间后,埋在地下的骨灰盒可自然降解,与大地融为一体,此葬区可以循环利用。 3、“骨灰存放”指将逝者骨灰存放入本辖区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节地葬法。 (二) 实施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通知》的解读机关为台州市黄岩区民政局 解读人:何光剑,黄岩区民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电话:84211017 黄岩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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