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65/2017-61253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平田乡 成文日期: 2017-09-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黄岩区党员干部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问责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7-09-08 14:44   来源: 平田乡 字体:[ ]

 

黄岩区党员干部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

问责办法(试行)

201776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殡葬管理工作,保障殡葬改革顺利推行,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等有关规定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员干部(含离退休人员),重点是区管领导干部。

第二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问责对象受到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未履行教育、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殡葬改革相关政策规定的;

(二)对本单位、本辖区出现的违反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协同查处,对殡葬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各乡镇街道因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力,造成辖区内出现非法建设殡葬设施,对外从事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区丧葬礼俗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殡葬管理工作中不作为、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用公车参与办丧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党员干部在操办丧事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办丧过程中燃放鞭炮、使用电子礼炮、抛撒冥纸、使用电子花圈、使用大屏幕广告车,丧事漫游、绕行、招摇、跪拜,雇佣鼓乐队招摇过市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街道、公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扬幡挂符、摆设花圈挽幛等妨碍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严重损坏、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墓地及修“活人墓”,拒不拆除平毁的;

(四)参与聚众闹事,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影响殡仪馆、医院正常工作的;

(五)参与违规办丧、私葬乱埋活动的;

(六)在公益性墓地超面积安葬骨灰或为在公益性墓地超面积安葬骨灰提供协助、庇护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销售丧葬用品或为非法生产、经营、销售丧葬用品提供协助、庇护的;

(八)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墓穴墓地或为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墓穴墓地提供协助、庇护的;

(九)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做道场、法事,或在办丧过程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对单位的问责方式:

(一)检查;

(二)通报;

(三)改组。

第七条 对个人的问责方式:

(一)通报;

(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四)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不配合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调查人员、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陷害的;

(四)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五)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调整工作岗位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单位受到问责的,在单位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单位及党员干部有违反殡葬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等配合,现场调查核实后,提出问责建议,并将录音、录像、笔录等相关证据移交区纪委监察委启动问责程序,由区纪委监察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问责;需给予组织及其他处理的,移交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处理。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应书面告知被问责的单位或个人。有关单位应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

第十四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影响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出现错误或者失误,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村(居)干部及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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