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教育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和第三轮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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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3〕193号),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台人社发〔2013〕228号)以及中共台州市黄岩区委组织部 、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第二轮岗位聘期考核和第三轮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黄人社〔2017〕1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区教育系统第二轮岗位聘期考核和第三轮岗位聘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岗位聘期考核 岗位聘期考核是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重要环节。聘期考核应结合年度考核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内任务的情况,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是否续聘原岗位等级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岗位设置方案 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经核准设置的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由于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及事业发展等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后续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台人社发[2012]72号)有关规定,调整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三)完善岗位任职条件 岗位任职条件是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聘任和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各学校(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等要求,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岗位任职条件,健全以岗位任职条件为竞聘上岗主要依据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开展第三轮岗位聘用工作 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台人社发[2013]228号)和区委组织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第二轮岗位聘期考核和第三轮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黄人社〔2017〕13号)有关要求,各学校(单位)认真组织开展第三轮岗位聘用工作,确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岗位及等级。 二、人员范围与聘用期限 (一)人员范围 全区教育系统在编在岗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不含编外聘用人员。 (二)聘用期限 全区教育系统第三轮岗位聘用期限是第二轮岗位聘期结束之日起,到2020年7月31日止。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其聘用时间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工作步骤和程序 (一)岗位聘期考核 岗位聘期考核要坚持公开方案、公开过程、公开结果,接受群众监督。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组成考核聘任工作机构。考核聘任工作机构成员应由单位领导、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区教育局成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人事科,具体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事宜。 2.制定考核方案。方案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学校(单位)班子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并发文。 3.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员撰写个人总结、述职报告。 4.提出意见。考核聘任工作机构根据考核标准,通过多种考核方法,对工作人员提出考核意见并公示。 5.确定结果。考核结果由学校(单位)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确定并予公布。 科学合理地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是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基础。聘期考核内容要重点突出工作绩效和能力水平与岗位要求的匹配度,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等。各学校(单位)要根据岗位的工作特点和聘任期限,确定每一个具体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绩效考核标准,作为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等三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和各等级岗位的要求,制定可量化、可操作的考核标准,并予以公布。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作为是否续聘原岗位等级的重要依据。经岗位聘期考核,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内目标任务,且岗位数尚有空缺的,一般应予续聘;对聘期考核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将其聘任到低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待遇标准,降低聘任岗位等级的人员在新聘岗位一个聘期内,不得竞聘原聘岗位或高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双肩挑”人员的聘期考核内容和标准,应当包括所聘的两个岗位的职责任务。 (二)完善岗位设置方案 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调整内设机构或增减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 3.按照事业发展和实际情况,事业单位职能调整,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岗位设置总体控制比例需要进行宏观调控的; 5.各学校(单位)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至十级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不受比例限制,在十二级岗位满一轮可设置到十一级。情况特殊,需突破以上比例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按现有人员比例控制岗位聘用数量。如遇岗位内部高等级岗位空缺2-4人的,可以增聘1个高等级岗位,空缺5人以上的可以增聘2个高等级岗位。其余空缺岗位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三)完善岗位任职条件 各学校(单位)要根据岗位的工作特点、聘任期限和本单位实际,按照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等三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和各等级岗位的要求,确定每一个岗位具体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编制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作为人员聘用与管理的主要依据。 (四)开展第三轮岗位聘用 第三轮岗位聘用,可采取全员重新竞聘上岗的方式,确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岗位及等级;也可采取仅对空缺岗位竞聘递补的方式,只调整部分人员岗位及等级。采取何种方式开展工作,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 2.工作人员申请应聘; 3.将岗位聘期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4.开展竞聘上岗或考核,并根据竞聘情况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学校(单位)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续签或变更聘用合同。 各学校(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第三轮岗位聘用,且与受聘人员续签或变更聘用合同,经主管部门审核,在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后的次月兑现相应等级工资。其中“双肩挑”人员的聘用需重新认定,认定的“双肩挑”人员人数不得高于首轮岗位聘用人数。 四、材料报送要求 需报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备案的材料有: 1.《黄岩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期考核结果汇总表》; 2.《黄岩区管理、专技岗位同时任职人员审批表》(纸质一式五份,并报送电子文档); 3.《黄岩区事业单位第三轮岗位聘任结果一览表》(纸质一式五份,并报送电子文档); 4.《黄岩区事业单位第三轮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纸质一式五份,并报送电子文档)。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其中《黄岩区事业单位第三轮岗位聘任结果一览表》需报送EXCEL版电子文档到1779292000@qq.com。 五、总体要求 第三轮岗位聘用工作量大、面广、时间紧,牵涉到全区教育系统事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组织岗位聘用时,要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2017年7月底前完成第三轮岗位聘用。 六、其他 未尽事宜仍按《关于印发<黄岩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教人[2010]111号)执行。
附件:1.黄岩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期考核登记表 2.黄岩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期考核结果汇总 表 3.黄岩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审核表 4.黄岩区管理、专技岗位同时任职人员审批表 5.黄岩区事业单位人员第三轮岗位聘任结果一览表 6.黄岩区事业单位第三轮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 7.黄岩区事业单位聘用合
台州市黄岩区教育局 2017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教育局,区府办,区人社局。 台州市黄岩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印发 附件1: 黄岩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岗位聘期考核登记表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
台州市黄岩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印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使用。单位考核意见栏由单位填写,其它由被考核人填写。 二、一般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个人总结、述职应主要概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及成绩、问题、建议、体会等。 四、双肩挑人员,岗位类别为:管理(双肩挑)专技,等级为:*级职员兼*级。此类人员的聘期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所聘两个岗位的职责任务。 五、本表填写一式一份,同本人档案统一保管。
附件7:
黄岩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聘人员(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职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台市委办〔2006〕51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本合同为短期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为中长期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见习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条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意向,决定聘用乙方从事 岗位工作。 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甲方可以重新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也可选择其他岗位,双方就岗位变更事宜作如下约定: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 三、岗位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有关秘密。 四、工作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及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内部分配办法,按月支付乙方受聘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并按规定调整工资标准。 (二)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二)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涉及秘密或重要岗位的人员解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未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在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前,医疗期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本款第1、2、3项规定解除本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的,解除行为无效,甲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五)款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除本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被撤销、解散的; 4、乙方退休、退职; 5、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本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十)甲方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乙方。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 (十一)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甲方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在解除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经协商,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二年考核基本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5、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7、甲方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乙方就业的。 经济补偿金应以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甲方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乙方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二)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服务期约定和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具体标准为:
(三)甲方未按照规定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乙双方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后解除本合同,甲方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得超过为乙方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乙方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另附纸)
八、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和《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人事档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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