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州市黄岩区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第134号建议答复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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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黄人社函〔2017〕28-1号 B
关于台州市黄岩区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 第134号建议答复的函
柴建平代表: 您在台州市黄岩区第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对因改制企业的同志医保缴费年限应确定为二十年的提案》(第134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市级统筹并按照《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第十二点明确规定:2010年底前退休且已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每医保年度的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7月份的人均缴费基数确定),仍按在职职工的缴费办法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死亡。所以目前我们仍需按照《细则》规定来办理。 对于您提案中提及建议,我们也曾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希望能尽快解决这一矛盾。目前台州市人力社保局已经初步拟定解决方案,该方案经相关部门同意后需报市政府通过。我们将及时了解这个方案的进展情况。 感谢您对我区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黄岩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联系人:王 植 联系电话:84235570 邮 编:318020
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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