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 台州市黄岩区农业林业局关于印发黄岩区现代农业(渔业)发展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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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 台州市黄岩区农业林业局
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 台州市黄岩区农业林业局关于印发黄岩区现代农业(渔业)发展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和海洋与渔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黄岩区现代农业(渔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政策执行反馈工作。
附件:黄岩区现代农业(渔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 台州市黄岩区农业林业局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黄岩区现代农业(渔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支持全区现代农业发展工作,加强与规范现代农业(渔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5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47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计发〔2015〕23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42号)、《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财农发〔2015〕32号)、《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财农发〔2015〕33号)和《黄岩区加强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5〕8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岩区现代农业(渔业)发展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项目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项目用于粮食产业发展、畜牧产业发展、水果产业发展、蔬菜产业发展、渔业产业发展与监管、生态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现代农业提升发展等方面支持政策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上级资金的,按照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现代农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三条 现代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现代农业项目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现代农业项目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扶持模式,积极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区级现代农业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区“三农”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重点保障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三农”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项目资金绩效导向,加强绩效考评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项目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区农业林业局负责研究制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提出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项目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具体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等。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对象、重点领域 第六条 现代农业项目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七条 重点支持领域: (一)粮食产业发展。支持粮油政策性补贴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扶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订单储备稻谷、政策性保险和社会化服务,加强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的农田基础设施、生产及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护,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机械化及社会化服务发展,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畜牧产业发展。持续推进新型畜牧业产业体系建设,支持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和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畜牧业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推动畜牧产业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 (三)水果产业发展。支持果园运输道、操作道、标准化大棚(棚架)、节水灌溉、山地轨(索)道式运输、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杀虫灯、防虫网、地膜等生产设施建设,果品采后冷链、商品化处理等设施建设及设备添置,实施无公害标准化生产,研究和示范推广优良品种、优新技术等,推动水果产业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不断提升黄岩精品水果的社会影响力。 (四)蔬菜产业发展。加强蔬菜基地建设,推进产业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机械化、生态化发展,支持钢架大棚、高效节水灌溉及肥水一体化、山地微蓄微灌、集约化育苗、采后处理和冷链系统及田间操作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建设及设备添置,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示范推广优良品种、安全生产等先进适用技术和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等。 ( 五)现代渔业产业发展。支持生态渔业修复、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休闲渔业发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渔政执法管理、水产养殖生态化改造、稻鱼共生等。 (六)生态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肥药减量增效、新型农作制度、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绿色防控等技术模式的推广应用,农业投入品及包装物回收利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农药安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检测、监测和监管等。 (七)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全面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设施增地”,支持发展农机化和智慧农业,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加大农业信息化建设,推动农机化、设施化、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快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等。 (八)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农业技术集成应用,支持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和现代种业发展,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等。 (九)现代农业提升发展。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大对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以及关系现代农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促进农业产储销产业链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农业奖励政策。支持促进稳定粮食生产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培育新型农业主体、引导捕捞渔业转型升级、农业品牌建设和农产品营销、扶持外出农业发展等; (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规范化流转。 (十二)项目规划设计与绩效管理。对农业项目规划设计、审价、监理、审计、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财政负担。 (十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现代农业发展重点工作。 第八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现代农业项目资金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其中: 对公益类项目,应围绕确定的扶持范围,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 对准公益类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对竞争类项目,区农业林业局会同区财政局发布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有关乡镇街道和项目建设主体根据申报指南等有关要求,向区农业林业局上报材料;区农业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竞争性评审立项。
第三章 补助标准及拨付方式 第九条 补助标准: (一)粮食产业发展 对实施早晚稻连作的,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各补贴380元,对春粮与单季晚稻连作或旱粮连作的,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各补贴280元;对全年仅种植一季粮食作物的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80元;在果园、幼疏林地间作套种旱粮给予每亩80元的直接补贴,以后年度奖补标准随区政府出台的年度粮食生产政策作相应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按每年度下达计划建设任务财政全额承担建设费用;水稻产业提升--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如需要区财政承担配套资金,按下达立项实施计划财政足额配套,连片50亩以上高产优质旱粮示范基地建设,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及项目评审确定,原则上每个项目财政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二)畜牧业发展 新建现代生态示范牧场,通过生态示范牧场验收的,扶持额度为示范场建设资金的50%,通过省级美丽生态牧场验收的区财政按照省补助标准1:1配套奖励,其他转型升级视下达具体建设任务确定补助或参照省市有关规定补助。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经费及疫苗费,动物产品安全检测监管等经费,属于政府承担的部分,财政全额保障;动物强制扑杀补偿,猪按市场价值的70%给予补偿,经产母牛7000元/头,怀孕3个月以上头胎母牛3500元,后备母牛1500元/头,小公牛500元/头;年羊700元/只,小羊400元/只,家禽按市场价值的60%给予补偿,其他动物按市场价值的50%给予补偿,按照上述补偿计算标准,扑杀动物的补偿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三)现代渔业产业发展 水产养殖生态化改造,对水产养殖面积改造20亩以上,每亩补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稻鱼共生轮作面积30亩以上,每亩补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0.5万元;渔业油价补贴,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政策,对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休闲渔业建设面积达30亩以上的,补助资金最高不大于投资额的50%;其他渔业产业发展项目视下达建设任务确定。 (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1. 畜禽养殖场关停整治补助。按区府办《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14)36号)文件执行, 其中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达标验收补助:工业化治理通过验收合格的,区财政补助投资额度90%;养殖场污水建设预处理设施达标后纳入污水管网的,区财政补助新建管网建设资金的90%。水禽上岸方面,按实际投资额的90%进行补助,但最多不超过5万元。保留畜禽养殖场按要求建成线上监控设施每场补助1万元。 2.新增储液池工程按每个工程项目按实际总投资额的90%给予财政补助,剩余10%由使用单位出资投入。 3.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运行经费生猪按每只80元计算,若年处理结算量低于10000只,则年处理结算量按10000只计,西部山区“五乡一镇”(包括富山乡、上郑乡、宁溪、屿头乡、上垟乡、平田乡)收集费用按每车次给予补助200元,生猪每只处理费用另行计算。 4.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农药瓶200ml以下、200ml(含)以上,分别按每只0.3元、0.5元回收;农药包装袋50克以下、50克(含)以上,分别按每只0.1元、0.2元回收。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归集保管和运输费均按回收金额的20%计提。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对积极开展农资和农产品主体追溯并完成追溯设施设备建设安装、调试应用的建设主体,通过验收后给予基本费用的补助奖励;对按要求完成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正常运行的生产主体),优先享受有关农业补助项目;对应用二维码和及时上传自检数据信息的生产主体予以适当的补助奖励。对新增“无公害农产品”,每个获证产品奖励1万元,复查换证每个产品奖励0.08万元;对新增“绿色食品”,每个获证产品奖励2万元,续展认证每个产品奖励0.8万元;对新增“有机食品”,每个获证产品奖励2万元,通过“有机食品”复评的每个产品奖励 1 万元(同一产品同一类别不重复享受)。对积极申报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生产主体予以相应的补助奖励。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对土地集中连片流转给予适当的奖补。对当年新增集中连片土地面积80亩以上(其中西部六乡一镇补助办法由西部扶贫委制定和兑现),并统一经营、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使用规范流转合同,并将合同报乡村两级备案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后,一次性给予村集体和流出户每亩各100元的资金奖补。 2.对当年新增集中连片土地经营面积在20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使用规范流转合同,并将合同报乡村两级备案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在统一经营一年以后一次性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1万元的资金奖补。 (七)现代种业发展 我区年粮食救灾(风险)种子储备每年5万公斤(早稻2.2万公斤、晚粳稻2.8万公斤),采取跟省标或市标的办法委托给相关种子企业进行代贮。种子储备费用由财政全额保障。 (八)现代农业提升发展 1.公益类项目、准公益类项目:适用于道路、沟渠、泵站、山地蓄水池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2.竞争性项目:适用于种植(养殖)业的连栋钢架大棚(温室)、单栋钢架大棚、喷滴灌设施、植保器械、冷库、温控设备、烘干设备、设施用房、管理房、添置农机具、加工设备、播种设备等生产性设施建设的项目。通过竞争性立项的项目,由区财政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比例70%的资金补助。本办法其他条款已明确补助标准的,按其明确的比例执行。 (九)农产品营销和外出农业发展 1.支持在省会城市(包括外省、市、区)开设黄岩农产品直销门店。采取项目申报形式获准立项的,每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单家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参加各类由政府组织的农业博览会,参加省内农业博览会的,给予每家企业2000元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食宿和交通、运输费补助,下同);参加省外农业博览会的,给予每家企业3000至5000元的资金补助。 3.扶持走出去农业发展。鼓励外出农业按省级区域建立农业产业协会(分会),负责该区域的外出农民管理、技术培训、生产纠纷调解和维权处理、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和协调等事务。对当年新成立农业产业协会(分会)给予适当奖补。 上述补助标准如遇政策调整,按区委、区政府或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资金拨付方式 1.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项目按工程实施进度拨付。工程进场施工后,付合同价的20%;工程完成70%时,付进度款至合同价的50%;工程按期完工后,财政补助资金下拨到工程补助总额的70%;经综合验收后合格后财政补助资金下拨至工程补助总额的90%;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对种粮农民补贴,由村级申报乡镇级初审后上报区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对需要补贴给农民的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公示,区财政部门会农业部门按照高效及资金安全原则,及时通过银行“一折通”支付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 2.发展柑橘良种及老橘园更新改造按分年确定补助金额经验收通过后分期拨付。 3.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项目,经验收合格(附相关资料)或获得命名后一次性拨付奖补资金。 4.其他经核准建设的农业项目,可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项目开工后,可预拨项目补助资金的20%;在验收前最多可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其余补助资金需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制度。区农业林业局根据现代农业项目资金的扶持方向、重点,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和相关部门一起做好年度任务申报、实施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库储备实行动态管理,立项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未进入储备库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乡镇街道组织储备项目申报,按照申报指南要求上报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计划任务。 现代农业项目储备程序: 1.根据现代农业项目年度储备实施范围及项目扶持导向,区农业林业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储备申报指南。 2.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建设主体,应按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和通知要求,向乡镇街道提交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概算书等资料,并按规定如实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拟达到的目标等有关情况。除科技项目和试验性等项目外,一个主体一年内可申报多个项目,但相同的项目内容和环节不得多头申报,重复补助。 3.乡镇街道根据项目有关要求进行推荐,并对有无在建项目、有无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有无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项目建设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审核,以正式文件上报推荐项目,并在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填报。 4.区农业林业局应对储备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对项目建设主体、扶持状况等前置条件以及有无虚假、重复申报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通过后,将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项目选取。区农业林业局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申报范围、建设主体、扶持内容、环节和支持方式等内容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出符合规定的项目。市级项目由区级遴选和转报。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项目立项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项目评审要经现场踏勘,审查项目的实施基础条件、技术可行性、绩效目标等情况,杜绝项目虚报,并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保证评审客观公正和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项目按农业产业发展规划需要和效率优先原则,根据评审后的最终得分从高到低选取立项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配。区农业林业局和区财政局建立跨部门的项目资金分配会商机制。根据上级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结合项目的建设内容、资金投向、投资规模、专家评审意见、项目绩效目标等,由区农业林业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商区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对拟立项的项目须在台州市强农惠农资金阳光监管网、政府部门网站和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省级资金项目同时浙江农民信箱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如果公示期内接到举报有异议,则重新调查核实公示,对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则取消该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项目建设主体依据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重新调整项目作业设计并经区农林局审核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公益类、准公益类项目招投标按有关规定执行,要严格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竞争类项目如没有进行招投标的,必须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工程造价预算、审价等环节后,才能开工建设。对列入扶持的重点项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照计划有效实施,质量效益如何等。项目业主按季度或按月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对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实施的,限期进行整改。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需要调整的,按原程序申报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农业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完成,对一年内不能完成的需作出说明、申请延期,结转下年度继续实施,但最长不能超过3年。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上报单位组织初验提供相关资料并出具意见向区农业林业局提出申请,区农业林业局及时组织验收。 对暂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整改后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终止项目,不再拨付剩余的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制度。按谁主管谁管档的原则,一事一档,对区级以上支农重点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制度。建立从申报、评审、公示、立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核、验收、绩效评价全过程的资料档案保管制度,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和音像等记录资料。 第二十条 区级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项目资金应在预算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对于省补助资金,在省级文件下达收到后60天内,区农业林业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将现代农业项目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林业局和区财政局应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组织项目建设主体绩效自评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项目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明确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监管责任,落实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项目建设主体列入黑名单,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暂停三年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现代农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农业项目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农业林业局反馈。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1.黄岩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政策清单 2.黄岩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立项评审表 3.黄岩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分配会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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