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有关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 09- 12  08: 56   来源: 区水利局 字体:[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浙水法〔2016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112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为规范水行政许可行为,落实监管责任,推进水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制度化、标准化,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投资项目水利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水规计〔2015519号)关于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明晰落实监管责任的具体要求,制定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主要规定了两方面内容的监督检查,并落实监管责任处室和监管责任:一是对市、县水利部门实施水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二是对省级审批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规定:省水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许可机关监督检查和属地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省水行政许可项目负监管责任,由承办许可的业务处室(以下简称有关责任机构)具体负责。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方案协助做好省水行政许可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对有关责任机构落实监管责任提出具体要求。第五条规定:有关责任机构应当根据水行政许可类别,制定监督检查标准,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重点内容等要求。有关责任机构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标准,制定相应水行政许可的具体监督检查方案,一并送达相对人,同时抄送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责任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省水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编写年度总结报告,连同其他监督检查材料,报厅审批中心存档备查。

来源:浙江水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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