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岩区民办学校非财政保障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管理和编制报备员额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 07- 10  13: 10   来源: 区教育局 字体:[ ]

 

JHYD0420170002

 

台州市黄岩区教育局

台州市黄岩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      文件

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黄岩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黄教201768

 

关于印发黄岩区民办学校非财政保障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管理和编制报备员额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民办教育办学水平,《黄岩区民办学校非财政保障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管理和编制报备员额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525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黄岩区教育局          台州市黄岩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         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黄岩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620

 

 

 

 

 

 

抄送:市教育局

台州市黄岩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7620日印发

 

台州市黄岩区民办学校

非财政保障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管理和编制报备员额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关于印发〈台州市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编办发[2016]34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610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按照《台州市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为“民办学校”)。

第三条 遵循“严格控制、逐步到位、动态管理、激发活力”的原则,在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中实施非财政保障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以下简称“编制报备员额”)制度,加强民办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民办教育办学水平。

第一章 编制报备员额管理

第四条 民办学校的编制报备员额由区机构编制部门结合办学规模等因素,按现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核定手续,一般不高于黄岩区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的50%,优质民办学校确因队伍建设需要,可适当上浮,其中国有资产投入比例超过80%以上的民办学校,其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全部实行编制报备员额制。

第五条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民办学校的运行情况,以及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服务质量考核评估等情况,对编制报备员额配备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民办学校在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报备员额总量内使用编制。使用前,需事先向区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编制使用计划,区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第七条编制报备员额只能用于配备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区机构编制部门将民办学校纳入实名制管理,严格按照实名制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人员进出编手续,确保编制报备员额与实有人员一一对应。

第九条民办学校注销时,编制报备员额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第二章 编制报备员额人员人事管理

第十条编制报备员额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组织。

第十一条编制报备员额人员公开招聘前,民办学校要制订招聘计划及方案,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编办、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招聘方案内容包括:确立招聘工作组织办法;设定招聘程序与办法,设置招聘岗位、人数、对象范围及所需资格条件等。相关要求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公办学校优秀在编教师,在编制员额范围内,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同意,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共同考核,可以直接聘用为编制报备员额人员。

第十三条 编制报备员额人员实行聘用制。民办学校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规定与编制报备员额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民办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聘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编制报备员额人员解聘后,编制报备员额人员资格取消。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被撤销、解散的,解除编制报备员额人员的聘用合同并取消其编制报备员额人员资格。除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流动到公办学校的人员外,其余编制报备员额人员不再另行安置。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聘用、解聘编制报备员额人员后,应按规定程序到区编制机构部门办理人员进出编手续。

第十六条 编制报备员额人员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仅设置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岗位结构比例参照黄岩区同类公办学校的比例确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编制报备员额人员聘用后,其基本工资比照黄岩区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并建立档案工资,档案工资与黄岩区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条件人员保持同步增长。编制报备员额人员的工资管理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工资由民办学校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编制报备员额人员教龄(工龄)计算、职称评审、岗位晋级、社会保险、年度考核、培训、继续教育、奖惩等其它人事管理事项,参照黄岩区同类公办学校同类人员执行。

第十九条 编制报备员额人员“五险两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民办学校和个人按规定承担。区人办社保部门负责做好编制报备员额人员的社会保险的承接工作,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编制报备员额人员住房公积金缴付的承接工作。

第二十条 符合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编制报备员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或省相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待遇。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照国家或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办学校事业编制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并转为编制报备员额人员的,在合同期满后,可申请回公办学校任教,并转为事业编制教师。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公办学校岗位空缺情况妥善予以安置。

第二十二条 其他编制报备员额人员在区内民办学校任教满5年(不含见习期)并在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备满5年,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系列职称的,如表现突出且教育部门确有相应岗位需求,经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区人力社保部门同意,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考核合格,可择优选调进入黄岩区同类公办学校。进入公办学校的编制报备员额人员性质转为公办学校事业编制教师。

第二十三条 编制报备员额人员在合同期满后申请流动到区内其它实行编制报备员额制的民办学校的,与原任教民办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做好编制报备员额人员的转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编制报备员额人员辞职的,解除聘用合同,取消编制报备员额人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取消编制报备员额人员资格的编制报备员额人员,民办学校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终止或转出社保关系和公积金关系,职业年金的转移、领取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实行编制报备员额制度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相关事项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781日开始实施,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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