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农村应急广播体系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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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区文广新局起草的《黄岩区农村应急广播体系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8月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黄岩区人民政府(www.zjhy.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法制办(区政府大楼702室),联系电话兼传真:84120251,邮箱:hyfzb704@163.com。 黄岩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黄岩区农村应急广播体系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黄岩区农村应急广播体系的管理,建立完善科学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黄岩区农村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4]14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应急广播体系,是指制作、传递应急信息或其他以声音承载方式传播信息的农村广播体系,包括信息制作平台、各级播控平台、传输网络、扬声器等。 第三条 农村应急广播体系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农村应急广播按照“平战结合”工作要求,平常以宣传党委政府的政治、经济、文化政策为主,一旦需要全部或局部的应急处置则转为应急信息广播。 第五条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农村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应急广播体系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广播电视台是农村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单位,承担该体系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黄岩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用应急广播设施的行为;区供电局负责为村级应急广播终端正常运行提供用电保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播出;区应急办、区气象局、区财政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人防办、黄岩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应急广播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区农村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广播电视台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如气象局),乡镇级播控平台设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广电站,村级播控平台设在村广播室。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工作机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和各村均需明确2名(A\B岗)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广播员,做好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对应急广播播放节目内容和播出质量实时监听,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确保安全播出。 第八条 如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需通过应急广播体系发布预警信息的,按《关于印发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4]99号)文件规定,由该事件主管职能部门填写《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报区政府同意后播出。 第九条 日常信息播报以转播上级播控平台的指定广播节目为主,必须按时、完整、准确地转播,不得随意中断节目、随意插播节目,不得插播任何广告,不得将与播出内容无关的其他音像资料带入广播室。乡镇(街道)及各村确需播出政策宣传、对农服务等内容的,须经乡镇党委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签字同意,并报区广播电视台备案。区级部门(除授权单位外)需要通过应急广播体系播报相关信息的,须经区政府领导签字同意、报区广播电视台落实制作播出。授权单位须制定内部应急广播播控管理机制。 第十条 未经上级批准,严禁在农村应急广播线路、设备上接挂其他信息转播设备。 第三章 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应急广播体系属公益事业,其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区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农村应急广播体系线路、设备日常维护工作由区广播电视台承担。农村应急广播设施因损坏造成广播中断时,区广电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广播。 第十三条 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设备器材要存放在专用场所,由专(兼)职广播员负责,专人操作,专人管理,不得将U盘密钥和密码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不得随意更换设备配置,不得安装与应急广播无关的软件、游戏等;应保持设备线路畅通,随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情况,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若因工作人员变动需交接设备,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村专(兼)职广播员应爱护广播设备,严格按规程操作;要加强设备的防盗、防火、防潮、防尘等保护;设备发生故障自己不能排除的,应及时与广电部门联系解决,并做好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广电部门要落实维护人员定期对室内外设备进行巡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 切实做好乡镇(村)广播站(室)的安全防范工作,严防敌对势力及邪教人员等各类不法分子破坏,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广播室。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六条 对在农村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工作中表现优异,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或集体给表彰。 第十七条 农村应急广播体系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因设施发生故障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农村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单位将维护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的,若发生因维护不力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委托方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利用农村应急广播体系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拆除、破坏应急广播设施; (二)危及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降低传输信号效能; (三)窃取应急广播信号,造成应急广播信号中断; (四)其他对应急广播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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