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16-12-06 19:25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区教育局起草的《黄岩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121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黄岩区人民政府(www.zjhy.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教育局(区政府大楼1609室),联系电话:84121158,传真:84121159,邮箱:hyjy1609@163.com;区法制办(区政府大楼702室),联系电话兼传真:84120251,邮箱:hyfzb704@163.com

 
 

                            黄岩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126

 

 

 

 

 

 

黄岩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16]82号)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中,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凡设计规模在500户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相应的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为:500-1000户的,不少于6班;1001-2000户的,不少于9班;2000户以上的,不少于12班。平均每班学生数不超过30人。

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新开发区块如有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户数的,可依需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

第四条 配套幼儿园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浙江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浙江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标准等相关标准,以及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保证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五条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房管、教育、国土等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属于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须确保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须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对无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或降低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出让或划拨土地时,须将落实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竞拍或划拨的前置条件。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土地供应时,须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并与相关部门联系将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此外,还要根据规划红线,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土地用途按教育用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变更的,要严格按程序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就近补划,补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一般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八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须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明确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前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审批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建设部门要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的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要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或幼儿园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不予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建设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园交付给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接收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收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接收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配套幼儿园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情况的联合检查。对于2016121日起新立项建设的住宅小区,凡配套幼儿园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要责令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配套幼儿园被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对配套幼儿园的督导与管理,在优化组织机构和人事配置的基础上,用先进的办园理念指导配套幼儿园,将它办成办园规范、内涵丰富的优质幼儿园。配套幼儿园要认真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法律法规,努力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

第十七条 区政府成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协调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协调小组,加强对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12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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