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工业地产开发建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16-11-02 19:19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区府办起草的《黄岩区工业地产开发建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111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黄岩区人民政府(www.zjhy.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府办(区政府大楼8楼),联系电话:89791043;区法制办(区政府大楼702室),联系电话兼传真:84120251,邮箱:hyfzb704@163.com

 
 

                                         黄岩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112

 

 

 

 

 

 

黄岩区工业地产开发建设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区工业地产开发建设,实现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产业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构筑优势产业集聚发展新格局。现就贯彻执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611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项目确定

工业地产由项目开发主体制定工业地产建设或改造方案,新增用地项目由区发改局牵头受理,改扩建项目由区经信局牵头受理,区政府建立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制度(附后),对企业方案采取联审会商和一事一议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工业地产项目。

二、审批衔接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工业地产项目,属于新增用地项目(含新设立开发主体)由区发改局按基本建设程序备案立项,改扩建项目由区经信部门按“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立项,涉及规划、消防、环保、施工等行政许可审批的,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工业项目审批改革的意见》(台政办发【2015】39号)执行。涉及产权分割、转让和物业管理要求的,严格遵照台政发【2016】11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工业地产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原则上不再办理方案调整变更,确有必要调整的,上报黄岩区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审批。工业地产预售后,不予调整变更。

三、优惠政策

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6】11号),是今后市区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新依据新政策。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加速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3】59号)和市府办《关于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推动民营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12】38号)等文件中有关“空间换地”、鼓励发展工业地产的奖励政策目前仍然有效,工业地产项目中属于企业自用的制造业部分据此仍可享受税奖励等扶持政策。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相关优惠政策可继续参照执行

区政府批准的工业地产项目,按“零土地”技术改造备案立项,企业利用原有土地进行改扩建,建设生产性厂房、仓库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建筑,提高容积率的,免收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纳入一并开发新增用地的配套费按用地面积的0.8计取。工业地产划定区域配套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气可按民用价格收费。

四、土地处置

根据市政府《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5号)精神,明确工业地产项目:1、改扩建项目涉及行政划拨工业用地的,应先行补办出让手续和补缴出让金。2、低效工业用地改造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的,符合规划要求,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合并总面积的10%,或单幅地块不超过3亩且不超过开发项目总面积的,经申请可以批准协议出让,纳入周边土地一并开发。属于新增用地的,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后,国土部门予以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并按规定收缴出让金。3、涉及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可按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土地重新确定出让年限,补交差额年限土地出让金。 改造项目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按市场价格评估,并经集体会审后确定。4、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工业地产,需要新设立开发主体的,其工业用地转移登记,在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股东股权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原则上按非交易性过户办理。5、重新确定出让年限、补缴出让金、用地转移登记等应当在区政府批准的工业地产项目预售前落实到位。

五、建设指标

工业地产项目建筑容积率不设上限,下限符合《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建筑密度一般≤50%,特殊产业项目可放宽至60%,绿地率不设下限,建筑高度不设上限。

投资强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土地产出、土地税收等应当符合《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

工业地产用于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研发设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业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及省国土资源厅等6部门的文件精神。

企业编制工业地产建设或改造方案(含规划文本、图则),应当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确定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和土地利用效率状况,明确产业类型、开发主体、投资规模、最高出让价格等台政发【2016】11号规定的相关要素内容。特殊产业项目由投资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工业地产中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型制造业)的产业发展承诺及履约监管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黄岩区工业地产联席会议研究。

六、其他要求

每个工业地产项目一般选择1-2个符合本地重点发展的主导行业或特色产业。工业地产开发建设主体一般应为房地产开发商(非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相应资质)。项目方案要明确自用、出租、转让区域部位,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可按规划确定或自然层作为最小单元进行产权分割。物业管理用房按项目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标准设置(不少于50),物业管理要求、配套服务等要优先满足本项目入住企业所需条件,项目园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出让对象为规划产业的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具体由项目开发主体上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备案。工业地产的销售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参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办理,具体由区住建部门明确相关条件。工业地产按一二类工业项目要求办理环评审批,入住企业的生产性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要求,按规定落实环评、能评等审批。

  

附件:

黄岩区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关于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611号)精神,区政府决定建立黄岩区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我区工业地产优化发展的政策举措;

(二)组织协调新建工业地产项目(含新设立开发主体)、改扩建工业地产项目的联审会商、一事一议;

(三)根据需要提出工业地产项目用地计划安排意见;

(四)协调解决工业地产项目审批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指导、督促有关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工作规则

(一)工业地产项目由区领导召集联席会议,组织联审会商、一事一议,形成会议纪要。

(二)区发改局牵头受理新增用地的工业地产项目,区经信局牵头受理存量用地(即改扩建)的工业地产项目。牵头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牵头受理并组织现场联合踏勘;汇总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区发改、经信、财政(地税)、国税、国土、住建、规划处、开发区、环保、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等单位明确分管领导及专人负责,落实AB岗制度。

(四)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

三、组成人员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主动服务,提前介入,提高效率,努力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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